如何保护法官不被人身侵权?

发布时间:2020-07-22 18:21:15


  法官被誉为公平正义的“保护神”,是社会矛盾纠纷的裁判者,承担着定纷止争的社会职责,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格局在重新组合分配,各种思想意识激荡碰撞,纠纷的表现形式日新月异,而法官这个解决纠纷的群体,则不可避免的处于了社会矛盾的中心点上,然而这个解决纠纷的群体的社会地位如何呢,其是否能承担起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呢?事实证明情况十分不尽人意。具相关报道显示,近两年来法官被侵权、受伤害的事件呈上升趋势,以江苏省为例,2005年上半年全省发生法官被侵权、受伤害的事件就达80余起,聚众围攻、辱骂、殴打法官的35起;以自杀相要挟的22起,、哄闹冲击法庭、扰乱审判秩序的16起,扬言报复法官的7起,而经过调查,这些法官又大多是无辜的,从以上调查显示法官这一承载着广大民众对公平与正义的渴望的群体的人身所受到的威胁已远远超过其自身的承载的限度,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然而是什么原因使当代中国的法官境遇如此艰难呢?我们应从哪些角度来努力改变这种非正常的状态呢,下面笔者仅就这几个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当代中国法官的境遇及其负面影响  (一)当代中国的体制缺乏一套完善的保护法官不受权力侵害的职业保障制度。,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但在实际中这一条规定却缺乏操作性,中国法官在经济上、在组织关系上,甚至于人身安全方面都要受制于人,时刻要服从于地方行政长官,、,人家有决定权,给你多少办案经费,给不给你办案津贴都在行政长官的一句话,也就是说中国法官想赢得职业上的尊敬和职业继续发展的资本不仅仅是你做得公正就能得到的。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官又承载着广大民众对社会公正的渴望,特别是当今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思想意识激荡碰撞,各种思想利益不断组合,社会矛盾呈多发性、多样性,中国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判者则不可避免的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承载者,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上述情况的复杂性所产生的这种权、责、利的极度不均衡状态使当代中国法官的境遇十分艰难。  (二)中国法官的人身安全缺乏必要的保障。  审判是一种“黑白分明”的结果,一方胜诉,一方败诉,这是一种客观规律,如果当事人能够理性地对待判决结果就不会有上述法官受侵害的行为,但往往有些性格偏执的当事人不能接受判决,输了官司便迁怒于法官,赢过官司执行不 到位还要怪罪于法官,而一旦出现伤害法官的事件时,又缺乏对法官的人身保障措施,在我国的法律体制中,对危害法官的行为的制裁仅局限于经济与行政上的处罚,刑法保护力度不够,在刑事制裁范畴内,只在《刑法》第309条规定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才定罪,并且针对的只是对扰乱法庭秩序,并且还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非针对法官个人人身安全被侵害的情况,故在当事人与法官缠闹时,法官一般只能采取消极躲避的方式,没有相应的必要的自我防卫手段,,对施暴者,法律制裁手段又欠缺,一般仅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司法拘留,可以说,这样的惩罚措施对少数不法分子的威慑力并不大,从以往的情况看因加害法官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少之又少,而作为执法者的法官又大多息事宁人,很少有起诉民事赔偿的,故当代中国的法官已与刑警一样成为了“高危人群”。[1]  公正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而法治社会的建立,集中体现在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的确立上,而这一要件实现的载体在法官身上,当代中国的法官承载着广大民众对公正正义的渴望,肩负着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社会责任,然而法官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情况屡屡发生,愈演愈烈,法官的各项权益得不到实现,法官的这种境遇与其所承担的社会角色的矛盾日显突出,已经使司法的权威不断受到置疑,使司法始终未能确立起应有的公信力,这种恶性的循环使司法这架社会救济机器不能正常的运行,其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就好比一个人的自然免疫机能受到的危胁,那么这个人的健康就没有了保障,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即司法这台社会救济机器的作用已不能起到应有的解决矛盾纠纷的终极作用,已得不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二、,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了适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作为纠纷解决裁判的法官缘何成了“高危人群”呢?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  (一)审判的客观性决定的。  审判是一种“是非分明”的活动,结果必然是一方胜诉、一方败诉,就如一个比喻所说被告是违法者,而原告是维护法律者,被告制造了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原告的利益造成了破坏,而原告则要求被告恢复原有的法律状态从而涉讼,法官作为裁判者将原、被告利益依照法律重新分配进行确定,在这个确定的过程中他主宰着双方的利益,也就是说被告制造 新的权利义务状态首先其是认为合理的,而原告诉讼要求其恢复也是认为合理的,所以诉讼的双方都抱着自己有理,自己应胜诉的理念去参与诉讼,必将在案件的审理中均对法官怀有很高的期望,但审判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必然有一方被否定,甚至双方均被否定,有些时候,要求得不到满足的一方就会产生很深的失望,甚至会对法官产生怨恨情绪,特别是法官在判决时可能由于当事人举证不力或其他原因使判决的结果与事实有出入时,或当事人理解的公正与法官理解的公正出现不一致时,当事人很少有从自身找不足的,而往往迁怒于法官,但客观的讲,事实不可能再现,法官是通过证据来证实事实的,而当事人则只认可自己看到的和感知到的事实,这二者之间一旦出现矛盾,往往会导致个别当事人做出偏激的行为。而当前中国的社会矛盾救济途径又将法官推到了最前沿,其承载着与其社会地位极不相付的社会责任。[2]   (二)法官自身存在的问题。,,,不能做到公正司法,文明执法,甚至有腐败现象的存在,对待当事人、来访群众存在态度不友善,不够耐心的现象发生,更有甚者是有的法官接受当事人吃请、索贿受贿、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损害司法的权威,丧失广大民众对法律的信仰,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当事人一旦觉得纠纷的裁判者法官在言行、态度乃至形象上存在不公正的倾向就会与法官产生对立情绪,利益一旦受到侵害,就容易导致过激行为的发生。  (三)法官人身安全保护的力度不足。  从我国现行的《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规定来看,当代中国法官的从业资格与从业道德在规定上可以说是居于世界先进水平,但较之这方面的规定来看,关于中国法官人身权利的保护却少之又少,只有《法官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了“人身、财产和安全受法律保护”,而这仅有的一条规定执行起来又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故当事人与法官缠闹时,法官一般只能采取消极躲避的方式,不敢与伤害人发生正面冲突,自我防卫手段又相对欠缺,法官一旦遭受到当事人、案外人的伤害时,一般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就是予以司法拘留等经济、行政手段来处罚,加害人伤害法官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极少,而法官为息事宁人,起诉民事赔偿的也就更少了,这些欠缺使法官成为了一个容易受到攻击又缺乏保护的群体。。,,可法警大多由审判人员来兼任,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审理执行时,一般就是一审一书,一旦发生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及侵害法官人身权的暴力抗法事件,审判人员就相对显得势单力薄,很难控制局面,而抗法事件发生后又无紧急的应急处置措施,往往要临时的组织各部门的干警一起扑火,有时还要临时向公安机关求援才能平息违法行为,然而这种临时抱佛脚的应对措施很难实现对时刻处于矛盾交汇处的法官的人身不受到侵犯。  三、如何维护法官的权益  当前,,如何使法治在我们的社会成为主流,,可以说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司法权威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而维护法律实施者法官的权益则必然的成为了维护尊严的需要,成为了实现公正司法、文明司法必然要求,如何来维护法官的权益呢?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必须使法官的权益得到社会的认同。  法官的权益应当包括依法接受任免权,依法行使审判权、生命权、名誉权、休息权、控告权和晋升权等十项权益,作为社会公正的守护者必须让其权责一致,让其拥有维护公正的能力与保障,在法律、政策上对法官的权益予以确认,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让法官群体都能润泽在权益保护的阳光之下,才能使法官自觉、自主、能动的去推动司法权的有序运行,去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审判理念。  (二)法官要树立起职业上的尊严。  首先司法作为社会救济途径,其执行者法官的不廉洁、不公正的社会危害要远远超过其他行政执法者,必然会引起广大民众对法官的蔑视,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3]因此我们作为法官必须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来要求自己,要树立起强烈的职业自尊,要信仰公正,不能因为现阶段权益保护的困境,而放低甚至抛弃自身的尊严和信仰,只有自己首先信仰了法律、坚持了正义,才会筑起自身保护的屏障,得到他人的尊重,才能抵御外来的侵害。其次,法官是一个说理的裁判的职业,职业上便要求法官要保持低调、超脱,适当的孤独,要严格的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我们应当与一般社区保持适度的分离,以避免千丝万缕的人情网、关系网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同时与所在民众拉开距离,才不至于使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产生怀疑,就如一句古诗来形容的“宏辱不惊 闲看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 漫随天外云卷云舒”,我觉得这种境界才是法官职业最高境界,这样无欲则刚的法官本身便是抵御侵害的最好武器。  (三)构建法官权益安全保障机制。  对法官权益的保护机制应包括体制保障、职务保障、人身保障等多个方面的有机体系,这些机制必须形成互相连动的保护体系。首先应从立法角度增加对法官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定。第二是要加强法警的内保职能,增强法警力量,应用高效能的安检设施,做到开庭、执行时有相应的必要的警力保障,并考虑将法警内保职责延伸到法官的业外、家庭、给予法官全方位、全时刻的人身保护。第三是要建立对法官人身安全保护的应急处理机制,在当事人向法官使用暴力时能迅速有效的进行控制。第四是实行审判区与办公区的隔离,建立健全接待当事人来访制度,加强防范意识。第五是实行法官轮岗制度,打破刑事、民事、行政间的专业界限,使法官轮流任职,避免产生熟人环境,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四)提高法官进阶门槛,缩小法官队伍,提高法官待遇,将下派与鳞选相结合。   自从司法考试以来,各级院,特别是基层院的法官者十分紧张,而同时从法官人数上来讲,可以说中国现在有一支庞大的法官队伍,为什么说呢?,行政人员,司法辐助人员,执行人员乃至法警均与法官混为一列,,可以说这一现状不公制约着法官待遇的提高问题,同时这种人龙混杂的法官队伍也一定程度的保证向着法官的社会公得力的形成,,使法官的队伍精起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当前边远地区通过司法考试人员少,法官青黄不接的情况下,我们应借鉴时代的下派及异地做官制,由高院统一召聘法官,然后下派各市县在工作一定年限后,向中院,高院逐级鳞选,这样不仅解决了当前法官的人员的不均衡现象,又能使法官队伍精起来,并使法官与大势已去服务的社区保持相对的距离,避免人情网,关系网的形成,从而使法律的倒信力得到提高,进而使法官形成相应的人身保障网。  (五)完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的控告权。  《法官法》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但在实际操作中又缺乏必需的配套规定,没有可操作性,从而使法官的控告权形同虚设,根本无法行使,因此维护法官的权益必须进一步明确这项权利的行使途径,如受理控告主体,控告提起的期限,作出处理的期限以及作出处理的救济权利等,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法官的权益,。  (六)加强对侵害法官权益的刑事保护。  法官首先作为一个社会个体享有人身权,同时,法律又赋予法官依法裁判权,具有双重身份,对法官人身权侵害的同时必然涉及其对国家公权的破坏,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对普通人身权的侵害,故在保护法官权益的措施探讨上必须注重法律的适用解释,以与时俱进的理念对刑法进行适度的扩张解释,利用一些堵截性罪名如寻衅滋事罪,尽可能的保护法官的权益,同时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对法庭的严肃性、法官的权威性的保护,将藐视法庭、庭外侮辱、诽谤法官法庭及威胁法官的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  总之,笔者认为法官手拿法槌,身披法袍,代表着国家行使权力,法官的权益如得不到保障那么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国家公权力的不受尊重,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故对法官权益的保护问题已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