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行为的分类

发布时间:2019-08-27 22:08:15


  民事侵权行为对于我们现在很多人来说可能会觉得是一件很宽泛的事情。民事行为几乎就是出现在我们的生活当中的各个地方。比如早上买早餐就会产生一个交易的民事或是商事行为。一般我们对于生活中发生的民事行为并没有特别的注意,那么民事侵权行为的分类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分类及其相关问题。

  一、民事侵权行为的分类: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分类:

  1、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是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使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例:因特定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行为)

  2、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分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

  3、根据致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4、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以上是成文法系国家对侵权行为的分类。

  判例法系国家对侵权行为的分类为:

  “对财产的侵害”、“对个人的侵害”、以及“过失”三大类。

  二、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含义:

  1、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相互作用、耦合、凝结,密切联系,不以其他行为为媒介,造成某一结果的发生,则数行为属直接结合关系。

  直接结合的特点:(1)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于结果,各自的原因力和各自的作用都无法区分;(2)虽然数个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耦合造成一个结果;(3)、相耦合的数个行为作为一个原因引发了结果的发生,是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4)、相耦合的数个行为的性质一般为同一类型;(5)、数个行为一般是同时间、同地点进行。

  直接结合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直接导致结果发生;二是数个物或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是行为的性质一般相同。例如A、B、C因与D有矛盾,三人不约而同地向D所用的杯子中下毒,三人分别所下毒量虽均不足以致人死亡,但三人分别所下毒的总量加在一块,却足以致人死亡。A、B、C三人之间虽没意思联络,但都实施了下毒行为,而三个下毒行为的凝结合造成D死亡的后果,符合直接结合的构成要件。如果A、B二人不约而同地向D所用的杯子中下毒,二人所下毒量不足以致人死亡,D服毒后就医途中被C开车将D撞死,A、B、二人之间虽没意思联络,但都实施了下毒行为,而二个下毒行为构成直接结合,但不是造成D死亡的直接行为,而C开车撞D是造成D死亡的直接行为。

  2.间接结合,是指某侵权行为需以其他侵权行为为媒介,造成某一结果的发生,则某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构成间接结合关系。

  间接结合的特点:(1)多个行为的结合程度不紧密,对于结果,各自的原因力和各自的作用能够区分;(2)一般数个行为不是同时间、同地点进行,或同时、同地进行,但数个行为属不同类型;(3)、对损害结果而言数个行为并非全部都是直接、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间接结合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导致结果的只能是多行为中的一个或数个;二是各行为相互偶然性结合;三是只有数行为中的一个或数个与结果存在果因果关系,其他行为只构成结果产生的条件。如,夜间甲所驾驶尾灯损坏的货车在前面正常行驶,乙在后面驾车超速行驶,造成追尾事故,导致后车所载人员死亡,甲的货车尾灯损坏的事实并不直接、必然地导致后车所载人员的死亡这一损害后果,它只是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一个条件,因此,甲所驾驶尾灯损坏的行为与乙在后面驾车超速行驶行为属间接结合。按照《解释》第三条规定,应当根据各自过失大小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分:

  笔者认为,区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应该结合《民法通则》、《侵任法》及《解释》中关于共同侵权的理论、立法原意、归责原则、警示和惩戒作用来加以理解。既要考虑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又要考虑不能使侵权人的责任扩大化。判断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其目的是为了正确适用归责原则,维护公平正义,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树立按份责任是常态,连带责任是特殊的司法理念。根据侵权法理论,在适用归责原则时要首先考虑适用按份责任,在不能适用按份责任且有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时才可适用连带责任。

  2.侵害是否具有直接性。即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是否直接指向的加害结果。如:两个人对受害人进行攻击,均造成受害人血流不止死亡,且伤口流血量的大小不能分辨,各自的加害行为直接指向一个后果,则认定是直接结合,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按按份责任处理。

  3.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认定直接结合,因果关系是内在的条件、因素关系,如果存在外部的条件关系,则认定间接结合;直接结合的数行为之间是直接、密不可分的一个紧密体,而间接结合的数行为之间呈松散的、彼此互为中介的链条式的结合。如两个人同时向受害人射击,无法认定为某一个人的射击行为将受害人击中,造成受害人受伤,由于他们的行为都与受害人受伤的结果密不可分,则认定直接结合。比如:小孩甲因顽皮爬上乙堆在存放变压器附近的砖垛,触及未上锁的变压器,致小孩甲电伤。侵权行为彼此互为中介,行为之间是一环套一环,是可以分割的,是间接结合。

  4.时、空是否同一。数个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同一,则首先考虑直接结合,否则考虑间接结合。如:前面提到的两个人同时向受害人射击,无法认定为某一个人的射击行为将受害人击中,造成受害人受伤,由于在侵权时间、地点上都具有同一性,是直接结合。如果甲车肇事致使行人受伤后逃逸,后来乙车路过没注意到躺在路中的伤者而将其轧死,则甲乙的行为是间接结合。因前后车过失行为时间不同,应按各自过失大小承担责任。

  5.原因是否具有唯一性。如属于同因一果,则考虑直接结合,如各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偶然性,则考虑间接结合。如:前面提到的两个人同时向受害人射击,无法认定为某一个人的射击行为将受害人击中,造成受害人受伤,由于甲的受伤是两人共危险同行为造成的,其原因不可分,属一因一果是直接结合。如:小孩甲因顽皮爬上乙堆在存放变压器附近的砖垛,触及未上锁的变压器,致小孩甲电伤。侵权行为彼此互为媒介,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属多因一果。是间接结合,小孩的监护人、砖垛的所有人、电力部门应按照过错大小按份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分类及其相关问题,致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民事侵权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