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行为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1 20:59:15


  由于我国的法律不断在完善,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产品侵权行为方面,因为我们生活中是离不开产品的消费。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产品侵权行为规定?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产品侵权行为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最重要的是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第一位的责任主体就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通例是依照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受害人的主张确定。受害人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销售者和生产者只要被起诉,不论其是不是产品缺陷的形成之人,只要消费者取得的产品确实存在缺陷,被起诉的一方就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因此,“最近”规则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受害人可以选择距离自己“最近”的请求权行使。

  产品侵权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应当是产品缺陷的造成者,是谁造成的缺陷,就由谁最终承担责任。因此,“最终”的规则是:一是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要求追偿。二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运输者和仓储者的责任

  造成损害的产品存在的缺陷,有时候也可能是由运输者或者仓储者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则损害赔偿的责任就“最终”地要由运输者或者仓储者承担。因此,因运输者、仓储者的原因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

  3、原、辅材料提供者和零、部件提供者的责任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有时候产品的缺陷是由于原、辅材料或者零、部件的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这时候,按照最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应当是缺陷的发生之人的规则,还是要由最终造成产品的缺陷的人承担责任。因此,向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原、辅材料,生产者用该材料制造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民事责任。生产者有权向缺陷原、辅材料的提供者追偿。

  三、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

  1、侵权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对侵权行为同样运用。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为2年,超过这一期限,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权利。

  2、侵权行为的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一些特别法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产口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爱到损害时起算”。《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在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要注意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运用法律原则,不能完全运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产品侵权行为规定的内容,由此可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产品侵权行为中亦是如此。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