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复制盗刷,银行有错理应赔偿
发布时间:2021-05-31 13:49:15
银行系统未能识别银行卡真伪是盗刷违法犯罪得逞的根本原因,银行未能保证安全的交易环境则是直接原因,因此银行有明显的违约责任,储户可以通过民事程序向银行索要存款。
近年来,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复制盗刷的案件频发不止。犯罪分子在银行的ATM机及其门禁系统上安装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装置,在储户刷卡进入ATM机门禁系统并进行取钱等操作后,盗取储户银行卡的信息,复制出新卡,再用复制卡盗刷真实卡上的款项。真实的银行卡仍在储户手中,而卡里的钱却早已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犯罪分子转移或取走。各地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形形色色,那么银行到底该不该赔偿损失?
一、银行作为储户追偿损失案件中的当事人是否适格
在一个案件中,确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案件审理的前提。判断银行应否承担责任,首先要看银行是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在此类案件中,银行往往以“储户卡里的钱是被犯罪分子盗走的,储户应该向犯罪分子索要赔偿,而不是向银行索赔”为由对自己不应作为被告进行抗辩。对此,有一个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那就是:犯罪分子盗走的到底是谁的钱?如果盗走的是储户的钱,那么,储户就应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程序,向犯罪分子进行索赔,案件中的当事人就应该是犯罪分子和储户,而银行就是不适格的诉讼当事人。
从一般公众的理解来看,银行的抗辩是有道理的。大多数人认为银行卡内的资金是储户自己的财产,因此银行卡被复制盗刷导致的经济损失,储户应该向犯罪分子进行索要,与银行无关。
但是,由于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其开设的金融机构存款账户上存入货币资金的行为,而货币又属于高度可替代的种类物,可以用同种类同数量的货币相互代替,同时货币为典型的消耗物,一经流通,原所有人则无法再行使用。在货币占有与货币所有的关系上,存在所谓的“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也就是说,取得对货币的占有,则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丧失对货币的占有,则丧失货币的所有权。
所以,当储户的货币资金一旦存入存款金融机构,储户便失去了对货币的占有,其所有权即刻由储户转移给了银行。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便产生了银行欠储户之“合同(协议)之债”,即储户有义务将货币的所有权移转金融机构,有权利根据约定要求金融机构随时或者到期后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则有权利获得存入货币的所有权,有义务依约定偿还存款本息。因此,银行从货币存入银行的瞬间开始便享有该货币的所有权,而储户从该时刻起,享有的仅是对银行的债权而非对货币的所有权。
既然存款的所有权属于银行,那么犯罪分子盗走的就是银行的钱,应该向犯罪分子追缴赔偿的就应该是银行而非储户。因此,储户可以依其享有的对银行的债权通过民事程序向银行索要存款。
二、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银行是适格的当事人,那么银行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银行在此类银行卡被复制盗刷案件中具有明显的违约责任,理应赔偿。
1.银行系统未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是此类违法犯罪得逞的根本原因。储户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储蓄合同的关系。持卡人有权利使用真实的银行卡在ATM系统进行取款操作,并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银行的ATM系统有义务对银行卡进行识别,在识别无误后才能向持卡人支付现金。然而,银行的ATM机并未尽到严格细致的审查义务,把犯罪分子所持的伪造卡当成真卡并向其支付现金,导致储户之后不能自由支配自己账户中的款项,使债权行使受阻。而储户从始至终持有真实的银行卡,银行卡信息被盗也并非是由于储户对银行卡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因此,储户对于存款被盗并不存在过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类案件中,由于银行没有尽到严格审查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属于明显违约,因此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银行未能保证安全的交易环境是此类案件产生的直接原因。同样依据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无论是在银行内还是在银行外的ATM系统,银行都有当然的义务为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安全的交易环境是储户行使其债权的必要前提。
由于犯罪分子的盗码器是通过安装在银行ATM系统上盗取储户的密码,复制储户的银行卡,从而盗取储户账户中的存款。储户是在一种不安全的环境下与银行进行交易,才使账户中的存款被盗。而储户一般不具有对银行设施、技术等的专业知识,在银行又没有任何相关提示的环境下,无法识别和判断ATM系统上的某个装置是银行安装的合法设施还是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在交易时并不知晓自己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中,因此,储户对于银行卡密码被盗,银行卡被复制并无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银行作为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未尽到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之义务,直接导致储户的银行卡被复制盗刷,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孙雪芝 北京农学院·骆金娜)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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