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如何获得船员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31 19:27:15
【正文】
船员外派一直是我国对外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几年,我国外派船员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多。由于船员的高风险性,外派船员人身伤亡事件也随之增多。外派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牵涉到国内外(地区)多方法律主体,影响面广,法律适用复杂,目前尚无直接法律可引用,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更好维护受损船员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 外派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面临的困境
外派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种新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然而如何处理该类案件,是否属于工伤,如何给予赔偿等诸多问题上,存在着许多不明确的地方,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由于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规定的不明确和不合理,一定程度造成了受害方投诉无门。
外派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牵涉到多方主体,案件的处理牵涉到多方利益,尤其是船员外派企业的利益。许多地方对于船员外派企业与外派船员间是否是劳动关系有自己的规定,为了维护船员外派企业的利益,在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是不作相应的认定。船员外派不同于海上运输,不是以船舷为履行义务的标志,法律关系更复杂。因为人格无法出让,外派企业除了输出劳务,还承担着外派船员的教育、管理、升迁、奖励等一系列工作,即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所有事项,这其中就包含了根据《船员外派协议书》而必须附随的为外派船员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平时忙于工作,认为与公司签订《船员外派协议书》后公司就会处理好自己所有事情,其实这种认识不符合实际。用人单位在发生事故时,为逃避赔偿,千方百计推卸责任。在发生人身损害案件后,企业方往往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坚持劳动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是劳动中介合同等。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法律关系。
(一)船员外派企业的法律性质
司法实践中,船员外派企业一般以自己是劳动服务中介公司或船员代理公司的名义来抗辩。有的学者也认为,外派船员是通过具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船员外派企业向境外雇主派出的船员,认为船员外派企业就是船员劳务中介机构或者船员劳动服务机构。【1】这种认识容易让人产生歧义,不利于维护外派船员的利益。如何认定船员经营主体的法律性质,在处理该类案件中殊为重要。
1.船员外派公司。完全独立性质的船员外派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船员劳务经营主体资格的企业。它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我国航运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结果。【2】目前,该类公司一方面通过和船员签订船员管理合同,取得对船员劳动力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另一方面又通过和海外雇主签订船员劳务合同,将其所拥有的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海外雇主。船员外派公司通过两个合同关系确立了自己在船员劳务经营中的主体资格,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或者合同双方约定的义务。还有些从事船员劳务经营的公司虽不具备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找到其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一旦不履行其义务,就要独立地向外派船员或者海外雇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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