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16 05:48:15


  内容提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赔偿金额的计算项目和计算基准、计算标准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规定,存在着部门割据、模糊不清、欠缺客观公正性及合理科学性等问题。建议我国立法机关从立法上建构统一、规范、公平和合理科学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法律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又称为人身伤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①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事故和纠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②在基层组织、行政机关调解处理和人民法院审判处理的大量纠纷案件中,由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遭受侵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了很大比例。在处理这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按何种方式或途径处理,无论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种类及其程度,也无论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如何划分和承担,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大小问题,而赔偿金额的确定与计算,又必须首先解决赔偿金额的计算项目和计算基准--计算标准。因而,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关键和重点。但是,我国在长期以来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始终没有完善地解决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的标准问题,至今没有统一、规范、公平和合理的法定标准可供遵循,致使大量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难以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难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又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疑点和难点。因此,探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无论对于立法工作还是对于司法工作,都具有广泛和深远的重要意义。有鉴于此,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规定,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何完善的若干立法思考与建议。

  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法制现状

  纵观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从时间上按照是否规定了明确具体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来划分,大体上可以分成两大时期,即建国后到九十年代前的无法可依时期,以及九十年代后到现在的有法可依时期。现对这两个时期的法制状况简要回顾和列举如下:

  l、建国后到九十年代前的无法可依时期

  从新中国成立开始,直到八十年代,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虽然是从无到有,但一直没有人身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规定。1979年7月16日,,虽然规定了有关赔偿金额,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项目及其金额计算基准。1986年,,其中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标志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但是,对于如何确定和计算赔偿金额,却没有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的第142条至第147条,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计算问题,作了补救性规定。但是,仍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于赔偿金额,仍然仅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计算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