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案件国家赔偿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12 21:18:15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存疑案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对于补 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案件。另一种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 项规定的“证据 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案件。上述两种案件,实践当中称之为存疑不起诉案件和存疑判无罪案件, 简称“存疑案件”。?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 的有关规定,对于存疑案件司法机关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是否应当给予 赔偿,人们认识不一。
对存疑案件国家赔偿
问题的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存疑案件,司法机关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给予赔偿,主要理由是: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存疑不起诉情形,第一百六十二条第 ?三 项规定的存疑判无罪情形,均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法律上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也就是《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没有犯罪事 实”。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了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就是错拘、错捕,就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是司法机关作出的终结性决定,这也是司法进步的表现,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虽然某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在客观上存在犯罪事实,但在主观上,基于某些条件的限制,还不能认识到客观事物真实面貌的情况下,我们就要面对既有的事 实,依法作出合理的决定。当检察机关发现有新的证据,能证明原案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可以重新起诉。对证据不足判无罪的案件, 有错误,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作出有罪判决。这时如果原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巳经得到国家赔偿,可以由司法机关追回赔偿的款 项,并不有损司法权威。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没有犯 罪事实的”的人错误拘留、逮捕的,司法机关应当承担赔偿义务。“没有犯罪事实”与因“证据不足”导致的不起诉和判决无罪不同。“没有犯罪事实”是一种客观 状态。“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判决无罪,不是没有定罪的证据,而是证据不够充分,而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角度作出的法律认定。法律上的 “无罪”不等于“没有犯罪事实”,不等于无辜。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时,应当提起公诉。因此,存疑案件有可能因发现新的证据而重新起诉作出有罪判决,如果已经由国家给予赔偿,有损法律尊严。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等条件的 应即依法逮捕。与此相对应,《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检察、审判等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 偿的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法定条件的即可依法逮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 因此,只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就没有违法,不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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