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陈X忠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04 13:00: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4月04日

  [裁判字号]:(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XX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址:XX县XX镇城郊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金林,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锡卫,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址:XX县XX镇城郊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金林,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锡卫,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忠,男,19X年X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X熠,XX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X云,XX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X昌,男,19X年X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华喜,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坤,男,19X年1X月生,汉族,退养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建民,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XX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12月3日晚,被告罗X昌驾车将XX乡XX村益下组的第31#低压电线杆撞倒。12月5日中午,被告罗X昌委托其堂兄罗X斌(XX水管站职工)在XX乡的XX餐馆与XX乡供电所所长曾X东协商赔偿事宜,罗X斌答应承担处理该事的人员工资和赔偿该事故的损失。XX村计育主任陈X发(法)、村支部书记谢X华和王X坤在场。曾X东叫王X坤通知陈X忠及其儿子陈X伟一起在餐馆吃中饭。商议由原告陈X忠父子(多年跟随王X坤架设农村电网铁线路工,当日下午无架设农村电网线路工作)两人负责更换被撞倒的电线杆,其工资由被告罗X昌支付,民工则由曾X东叫XX村负责。饭后原告陈X忠父子到现场拆线 ,曾X东与罗X斌出县城路过XX村时,XX村民在挖立新电杆坑,曾X东告知陈X忠要注意安全,并要在路两侧设置路障,以警示过往车辆。拆线时,民工用木楼梯在马路一侧顶住,原告为了解线方便,沿被撞坏的电线杆爬上,原告之子陈X伟在河对岸拆线,在此过程中,在场的民工黄X华、刘X梅、陈X发均劝阻原告不能在被撞坏的电线杆上拆线,原告未听取意见。原告拆完一组线路后,由于电线杆受力不均匀,致使电线杆往未解电线的方向倒下,原告因有安全带和电线杆系在一起,所以原告随同电线杆倒在地上,致原告受伤。原告当日被送到XX县人民医院住院至2004年1月20日出院,诊断为第一腰椎粉碎性骨折并截瘫。后又到县中医院和赣州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原告支付医疗费用计币22727.12元。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原告行动不方便,多次委托其亲属刘X椿、陈X生、潘X找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此纠纷及向XX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索要医疗费用,但都未成功。另外被告王X坤在治疗过程中以支付原告工资的名义给原告一万余元。2005年12月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云委托XX兴业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原告第一腰椎粉碎性骨折并截瘫,伤残程度为二级。另查明,原告之母曾XX,出生于1925年9月8日,生育了五个子女,现均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原告现在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赖他人。庭审中,原告主张应由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22727.12元、误工费(25+365+365)天×15元/天=11325元、护理费365天/年×20年×15元/天=10950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残疾赔偿金2952.56元/年×18年=53146.08元、残疾辅助用具费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之母曾XX)1907.57元/年×17年÷5=6485.74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314383.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