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驻民监终字第01x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8-05 00: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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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3年05月23日
[裁判字号]:(2003)驻民监终字第x
[案例来源]:
[案例正文]: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保,男,一九x年x月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委五组。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x丽,女,一九x年x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委五组。
委托代理人朱x英,女,一九x年x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x丽母亲。
委托代理人肖建华,驻马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李x保与被申请再审人李x丽劳动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宣判后,李x丽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0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0)驻民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x保不服,,,函告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于二00二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02)驻立民字第12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据该裁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申请再审人李x保;被申请再审人李x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朱x英、肖建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一日晚,李x丽提出给操作机器的李会霞换岗,即李会霞装箱子,李x丽看机器,同日12时凌晨四点左右,李x丽右手被机器轧伤,随被送往漯河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右手外伤后,遗指残缺畸形。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住院69天,3天2人护理,39天1人护理,花医疗费11437.18元,交通费300元,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在漯河市中医院xx分院住院治疗,住院36天,花医疗费1996.88元。在xx县中医院拍片费70元。经xx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5级。李x保对此鉴定不服,申请xx地区诉讼证据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该中心鉴定为7级伤残。李x丽不服此鉴定,,并提出李x丽是否需要安假肢进行鉴定,经该研究所鉴定认为,李x丽右手大部分功能丧失,构成工伤6级致残,本例原则上应予安装假肢。:一、李x丽在李x保糖厂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152元。二、李x丽在漯河市中医院住院期间李x保已支付10830元。
,李x丽在李x保糖厂招用期间工作中受伤,应为工伤。李x保应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李x丽所花医疗费、交通费及其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工伤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因李x丽需二次手术后再安装假肢。因此李x丽请求李x保支付的二次手术费及安装辅助器具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李x丽请求李x保支付残疾慰抚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x保辩称不属工伤,不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李x保招用李x丽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用工期限,对李x丽请求终止与李x保的劳动关系,予以支持。李x保应一次性计发李x丽的工伤有关待遇。
一审判决:一、终止李x保与李x丽的劳动关系。二、李x保支付李x丽1998年10月12日至2000年1月28日期间的医疗费2674.06元。三、李x保支付李x丽伤残抚恤金20160元。四、李x保支付李x丽伤残补助金4536元。五、李x保支付李x丽工伤津贴56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3元,护理费990元、交通费300元,计款2544.8元。六、上述二、三、四、五项共计29914.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540元,李x保承担1185元,李x丽承担2355元。
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二审认为,李x丽在个体业主李x保办的糖厂干活期间,双方虽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李x丽在工作中受伤,应属工伤。李x保对李x丽的伤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赔偿的范围,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作出的结果并无不当。因上诉人李x丽的右手需二次手术,要求支付二次手术费用及安装辅助器具费用的理由成立,但因其费用暂时无法确认,可待李x丽手术后安装辅助器具完毕另行主张权利。李x丽上诉称应支付其伤残后的精神慰抚金的问题,因李x丽伤残后,对其以后的生产、生活确实带来诸多不便,精神上受到极大的创伤,李x保依法应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慰抚金,故此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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