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X艺诉刘X秩、大连金州XX路血栓病医院医疗差错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9-08-19 15:21: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1999年08月23日

  [裁判字号]:(1998)金民初字第1321号

  [案例来源]:

  [案例正文]:

  原告鲍X艺,19X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张X清(原告之母),19X年3月6日生,汉族,系大连理工大学退休职工,住×××。

  委托代理人郭兆玉,大连涉外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秩,19X年2月8日生,汉族,黑龙江省XX市X区XX乡新兴XX卫生院退休乡村医生,住×××。

  委托代理人刘X生,,住×××。

  被告大连XXXX路血栓病医院。住×××。

  法定代表人潘X秀,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X生,身份同前。

  原告鲍X艺诉被告刘X秩、被告大连XXXX路血栓病医院医疗差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X艺的法定代理人张X清、委托代理人郭兆玉,被告大连XXXX路血栓病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潘X秀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X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因患有精神分裂症经人介绍于1996年12月28日到被告大连XXXX路血栓病医院中医科治病,被告刘X秩为其诊脉。同年12月30日,原告去取药,被告刘X秩给原告开了三种药服用,药费1890元。次年1月上旬,被告刘X秩又给原告开了二种药,让其按嘱咐服用。三日后,原告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刘让其继续服药。1月22日起,原告开始到处就医,不久,因病情加剧,导致瘫痪。3月26日,大连劳动卫生研究所诊断为铅中毒,现生活不能自理,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补偿费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