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X春与姚X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8-21 06:57: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8月13日

  [裁判字号]:(2007)渝五中民终字第1255号

  [案例来源]:

  [案例正文]: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春,男,汉族,住重庆市X区。

  委托代理人:倪X昆,男,汉族,重庆XX制药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X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X航,男,中国XX银行重庆分行职工,汉族,住重庆市X区。

  委托代理人:廖X惠,女,汉,重庆市XX区XX百货公司职工,住重庆市X区。

  上诉人李X春与被上诉人姚X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X春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李X春及委托代理人倪X昆,姚X航委托代理人廖X惠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区XX路581号2幢负2层停车场的停车费有三个档次:350元/月、300元/月、250元/月,私家车位权利人每月必须向重庆晓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车位物业管理费40元。停车规则:按车位号停车,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引和调配。姚X航是该停车场9号车位的产权所有人,姚X航的车位属于300元/月的档次。从2006年2月22日至今,李X春向重庆晓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用该停车场10号车位,每月停车费250元,均按时缴纳。李X春从2006年2月22日至3月5日将渝AGXXX19号车停放在10号车位,从2006年3月6日至12月16日将渝AGXXX19号车停放在9号车位即姚X航的车位,共9个月10天。姚X航起诉要求李X春赔偿车位使用费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