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诉(香港)XX集团有限公司、(加拿大)XX发展有限公司侵权损

发布时间:2019-12-16 10:20: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1998年05月31日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XX集团有限公司(TOPCAPITAL HOLDINGS LTD)。法定代表人:古兰特?薛(GRANT XUE),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加拿大)XX发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XX集团有限公司(TOPCAPITAL HOLDINGS LTD)。

  法定代表人:古兰特.薛(GRANT XUE),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加拿大)XX发展有限公司(PRINCE DEVELOPMENT LTD)。

  法定代表人:古兰特.薛(GRANT XUE),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XX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X燕,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香港)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加拿大)XX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XX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以下简称轻纺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1996年5月5日,原告轻纺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CC960505号销售合同,约定由XX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美元。同年5月6日,轻纺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CC960506号销售合同,约定由XX公司销售普通旧机电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美元。上述两份合同第8条均明确约定:“凡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货物到港后,经商检查明:货物总重量为9586.323吨,“本批货物主要为各类废结构件、废钢管、废齿轮箱、废元钢等”。轻纺公司遂以XX公司和XX公司侵权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XX公司和XX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纠纷已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本案是因欺诈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虽然原告轻纺公司和被告XX公司、XX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由于被告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XX公司、XX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于1997年9月10日裁定:驳回XX公司、XX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