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于X诉李X才、刘X、李X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8-28 02:19: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7年02月15日

  [裁判字号]:(2007)东民初字第103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原告:于X,女,19X年3月7日生,汉族,天津XX网球运动器材商行职工,住天津市XX区X安里*门*。委托代理人:林权儒,华盛理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李X才,男,天津市X海鲜酒楼业主。

  [案例正文]:

  原告:于X,女,19X年3月7日生,汉族,天津XX网球运动器材商行职工,住天津市XX区X安里*门*。

  委托代理人:林权儒,华盛理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李X才,男,天津市X海鲜酒楼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X浩,天津市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X,男,天津市X海鲜酒楼XX路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情况同上。

  被告:李X军,男,19X年8月9日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井店镇元卜村农民,原天津市X海鲜酒楼服务员。

  原告于X诉被告李X才、刘X、李X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X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X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权儒,被告李X才、刘X的委托代理人李X浩,被告李X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6月9日晚11时到X海鲜酒楼XX路店就餐,被告服务人员李X军失手将一碗热粥扣在原告大腿上。后被告方派人将原告送至天津市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原告左右大腿内侧被大面积烫伤为深2度。住院治疗23天后,被告为减少经济损失请求原告回家养伤,并承诺一定要解决今后的问题,但原告回家养伤的4个多月被告却对原告不闻不问。因原告双大腿内侧伤后疤痕严重影响今后生活,医生建议需要继续治疗,费用在20000元左右,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履行承诺遭到被告拒绝。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5200元、营养补贴35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继续治疗费2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于X误工证明一份、

  2.周文军误工证明一份、

  3.2006年7月17日诊断证明书一页、

  4.2006年10月9日诊断证明书一页、

  5.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病案首页一页(复印件)、

  6.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患者姓名情况说明一页(复印件)、

  7.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入院记录两页(复印件)、

  8.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手术记录一页(复印件)、

  9.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出院记录一页(复印件)、

  10.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输血前检验报告一页(复印件)

  11.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检验报告单两页(复印件)

  12.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长期医嘱记录单一页(复印件)、

  13.临时医嘱记录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