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X诉陈X、苏X龙、陈X龙、胡X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18 21:22: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7年08月11日

  [裁判字号]:(2007)东民初字第1634号

  [案例来源]:

  [案例正文]:

  原告金X,男,19X年2月12日生,满族,XX商业大学学生,住同上(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董亚南,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男,19X年10月27日生,汉族,XX中国有限公司工程师,住XX市XX区xxx

  被告苏X龙,男,19X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XX长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XX市河北区xxx

  被告陈X龙,男,19X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XX网通设备维护中心员工,现住XX市河北区xxx

  被告胡X明,男,19X年4月11日出生,汉族,XX市XX有限公司员工,住XX市河北区xxx

  原告金X诉被告陈X、苏X龙、陈X龙、胡X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阎建新独任审判,并于2007年6月19日、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的委托代理人董亚南,四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X诉称,原告与被告陈X相邻而居。2006年6月10日,被告陈X龙、胡X明、苏X龙相约聚集在陈X家中观看世界杯足球赛,并于当晚大量饮洒。当日零时许,四被告在酒精作用的刺激下,一边观看球赛,一边大喊大叫,情绪异常亢奋。而此时,住在隔壁的原告金X才等人却因巨大的声响搅得难以入眠。百般无奈下,原告金X才敲开陈X的家门,试图劝阻四被告压低声音,但被告苏X龙、陈X龙、胡X明不由分说,对原告金X才进行殴打。其中,苏X龙挥动手中啤酒瓶将金X才头部、脸部砸伤,苏X龙、陈X龙二人手握破碎的酒瓶,意欲捅刺原告金X才,被邻居极力劝阻而行凶未果,胡X明也从屋中冲出,对金X才进行殴打,同时,闻讯赶来的原告金X,金兴华亦遭到上述三被告的殴打和推搡,直到警方的到来,才制止了被告的不法行为。经法医鉴定,原告金X才左颊撕裂伤,右肩皮肤裂伤,面部多处擦伤,闭合性颅脑创伤,伤情为轻微伤;经警方指定的医院诊断,金兴华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金X左颊钝性挫伤,牙挫伤,轻微闭合性颅脑创伤,头皮血肿。为此原告花去若干医药费,并有物品费等多项经济损失。故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94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3、报纸复印件一页;4、行政复议决定书;5、;6、门诊病历一册;7、医药费票据6张;8、处方1张;9、XX市眼科医院验光配镜中心配镜单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