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骞与北京XX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4 23: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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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7年07月03日
[裁判字号]:(2007)朝民初字第07668号
[案例来源]:
[案例正文]:
原告李X骞,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XX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XX区志新村*号楼*室。
委托代理人谢怿雪,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明,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北京XX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农光里*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瞿X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运平,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X敏,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总监,住北京市XX区十里堡*号楼*单元*号。
原告李X骞(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XX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怿雪、高明,被告委托代理人苗运平、左X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8月7日,原告前往被告经营的酒楼就餐,并点用了由其推荐的凉菜“香香嘴螺肉”(凉拌螺肉)。2006年8月22日始,原告开始出现头疼状况,胳膊伴有间歇式针刺疼痛。8月25日左右,发现颈部生硬,不敢转动,而且头疼越来越严重。为此,原告先后求诊于通州区次渠卫生院,中关村医院、北医三院。2006年9月9日,原告前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并于2006年9月12日至2006年9月27日住院治疗。事发至今,原告不仅承受着身体上的剧烈疼痛及药物治疗带来的副作用,更是由于该病初期的无法确诊及潜在的后遗症等问题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后经查,被告为降低成本擅自将凉拌螺肉的原材料由海螺更换为福寿螺,且加工工艺不当(未彻底加热)没有杀死福寿螺中所携带的广州管圆线虫幼虫,是导致原告无辜染病以及引发本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所在。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卫生及安全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在本案中,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损害事实及结果的发生,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要求判令被告在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报纸或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9292.17元、误工费5961元、交通费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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