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凤诉北京XX美美容中心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3-14 10:42: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4年05月18日

  [裁判字号]:(2004)朝民初字第04683号

  [案例来源]:

  [案例正文]:

  原告李X凤,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XX区口腔修复诊所技师,住北京市XX区XX路63号院。

  委托代理人荣X武,男,北京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职员,住北京市XX区XX门内大街8号楼906号。

  被告北京XX美美容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都会国际A座18层S室。

  法定代表人任X会,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涛,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正永,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凤(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XX美美容中心(下称被告)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凤及其委托代理人荣X武、被告法定代表人任X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涛、何正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7月26日,我由两个朋友陪同到被告处由任X会主刀做了祛除眼袋手术。术前,被告承诺我不会出现皱纹,不会眼窝凹陷。但术后,我眼睛下面出现了两个坑,形成了凹陷,下眼脸边缘突起,眼周围出现多处皱纹。经我调查,得知被告没有医疗美容的经营范围,任X会也无医师资格。但被告却对我采用欺骗的手段,擅自开刀做手术,伤害了我的眼睛,致使我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我祛除眼袋的手术费1600元,双倍返还我医药费400元,此两项合计2000元;赔偿我再治疗修复费用66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与我中心在2003年7月27日签订美容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美容服务合同关系,所以本案不属于侵权。原告于当天在我中心做了祛眼袋手术,负责手术的我中心医师任X会具有整形美容专业知识,手术非常成功,我中心没有违约,也没有对原告造成伤害。即使我中心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那也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范畴,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