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XX支公司与被告房X山财产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0 09:20:15
[]:北京市XX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6年12月07日
[裁判字号]:(2005)宣民初字第2414号
[案例来源]:
[案例正文]: 原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XX支公司,住所地本区菜市口X街X里20号楼。
法定代表人蔡X纪,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索里,北京市中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平,男,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XX支公司干部,住该单位。
被告房X山,男,19X年X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区XX里1号楼904室。
委托代理人刘X华,男,中国法律XX网高级顾问,住本市西城区XX庄大街6号。
委托代理人何欣荣,北京市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XX支公司诉被告房X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XX支公司诉讼代理人靳索里、李X平、被告房X山及其诉讼代理人刘X华、何欣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XX支公司诉称,我们与北京XX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2004年1月7日,该公司在北京XX中心举办“2004迎春拍卖会”预展。大约在19时45分,被告在古董珍玩展厅将一展柜橱窗玻璃撞碎,致使展柜内摆放的一件号码为2391号拍品:清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掉在地上摔碎。该瓶的保额为人民币120万元。出险后,我们经现场勘验,认定符合理赔条件。我们与北京XX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结案协议书,确认保险理赔金额为人民币120万元。同时,该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授权我们向被告追偿。被告是古董爱好者,具有一定的业内知识,由于被告的严重过错,导致保险标的物破碎,致使我们赔付120万元。以往的同行业预展均使用这种展柜,从未出过事故,国家目前也没有对拍卖预展制定安全防范规定,因此诉讼请求被告赔偿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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