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X根、龙X云与中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XX支公司、吴X江、梁X雄、王X明

发布时间:2019-10-26 04:25: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3月08日

  [裁判字号]:(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2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根,男,19X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X云,女,19X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若,系江西省上栗县148法律服务所指派的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XX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X区桂城XX大道南7号XX村XX阁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X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平、陈X泓,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江,男,19X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雄,男,19X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明,男,19X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黄X根、龙X云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6月4日1时40分许,吴X江醉酒后驾驶制动不良的粤W.BXXXX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和顺往桂城方向行驶,行至XX区S267线22M+300M处(桂和路大冲桥面)路段时,与逆向行驶的由王X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乘黄X丽、徐X丽、何艳)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王X明、徐X丽、何艳受伤,黄X丽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王X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机动车,且逆向行驶,、第三十五条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行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吴X江醉酒后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是导致事故的次要过错行为,负次要责任;黄X丽、何艳、徐X丽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吴X江支付了10000元予原告,其他被告均没有赔偿。另查,粤W.BXXXX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梁X雄,被告吴X江在借用该车时发生本起事故,该车已向被告保险公司参投了限额为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限期限自2006年1月1日零时起至同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肇事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的实际支配人是被告王X明。原告黄X根、龙X云分别是死者黄X丽的父、母亲,均系黄X丽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黄X丽生前为农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