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X贵、刘X杰与北京XX世都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12-25 07:32: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5年11月17日

  [裁判字号]:(2005)宣民初字第3925号

  [案例来源]:

  [案例正文]:

  原告魏X贵,男,X年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XX汽车钣金修理部技师。

  委托代理人李X平,北京XX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

  原告刘X杰,女,X年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XX区XX交电商场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X平,北京XX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

  被告北京XX世都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区XX西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程X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X鼎,北京XX世都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魏X贵、刘X杰与被告北京XX世都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X贵、刘X杰的委托代理人李X平、被告北京XX世都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吴X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X贵、刘X杰诉称,2004年4月15日,二原告之女X巍(殁年22岁)与包X梅入住北京XX世都宾馆2007房间。同时,窦XX健与犯罪陈X瑜(已于2005年4月19日执行死刑)入住了北京XX世都宾馆2009房间。当夜,陈X瑜与X巍在2007房间混居,窦XX健与包X梅在2009房间混居。4月16日,陈X瑜退了2009房间,与X巍混居。2004年4月25日零辰1时许,陈X瑜将X巍掐死。后来,陈X瑜多次进入2007房间,将X巍尸体肢解成六块后,逃离宾馆。三天后因尸体腐烂发出臭味,宾馆才发现X巍遇害。

  被告收取了X巍的住宿费,双方已经形成服务合同。被告应该保障X巍的人身、财产安全。被告在明知X巍与陈X瑜没有结婚证、不是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允许X巍与陈X瑜混居。而且,在陈X瑜退宿后,仍允许X巍与陈X瑜非法同居十余日之久,使陈X瑜有机会杀害X巍,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现陈X瑜已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要求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应由陈X瑜赔偿的2906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