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与卢X娟、郝X生、广州市黄埔

发布时间:2019-08-25 05:26: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3月26日

  [裁判字号]:(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0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XX广州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大道商业1号楼。

  负责人杨X锋。

  委托代理人许文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X娟,女,19X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杰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顺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X生,男,19X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XX运输服务部(以下简称XX运输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XX路三社土名“XX园”场地。

  上诉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月25日7时23分,被告郝X生驾驶粤AB4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363省道由西海往乐从方向行驶经该路段4KM+500M处时,遇同向原告驾驶粤XZ3305号二轮摩托车在前方行驶,被告郝X生驾车尾撞原告的摩托车,造成原告严重受伤。当日,原告被送往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2005年9月16日出院,住院治疗232天,花费治疗费181814.7元。事故导致原告左大腿截肢须安装假肢,右小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术后康复不能受力须安装支架。2005年7月25日至9月21日,原告在XX义肢佛山分公司安装假肢和支架并进行康复治疗,安装假肢和支架费用54835元,康复期间住宿4640元,伙食费1740元。出院后,经广东公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5级伤残。事故经交警作出责任认定,被告郝X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粤AB4XXX号肇事车辆车主为被告XX运输服务部。2004年8月31日,该车辆在被告XX广州开发区支公司投保限额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从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181814.7元(被告郝X生已支付165000元)、继续治疗费8000元、护理费55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60元(232天×每天30元)、误工费16841.2元[(误工232天+180天)×月均工资1226.3元÷30天]、交通费400元、第一次安装假肢和支架费用61215元(含假肢和支架费54835元、康复期间住宿费4640元、伙食费1740元)、日后更换假肢费用188800元(每个假肢47200元×4次)、日后更换支架费用16200元(每个支架1800元×9次)、残疾赔偿金163524元(赔偿20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3627元×伤残等级60%)、评残500元、被抚养人冯嘉俊生活费5833.4元(抚养6年×农村居民年纯收入3240.78元×原告伤残等级60%÷2个抚养人)、被抚养人冯晓潼生活费10695.5元(抚养11年×农村居民年纯收入3240.78元×原告伤残等级60%÷2个抚养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68636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