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富诉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5-15 17:27: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4年12月01日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

  [案例正文]:

  原告:王X富,56岁,住xxx。

  被告: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住xxx。

  负责人:刘X成,该事务所主任。

  原告王X富因与被告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X律师所)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讼。

  原告诉称:经被告见证的原告父亲王X智生前所立的遗嘱,由于缺少两个以上见证人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原告作为继承诉讼中的败诉方,不仅不能按遗嘱继承得到父亲的遗产,还得按法定继承向其他继承人付出继承房屋的折价款。被告在见证原告父亲立遗嘱的过程中有过错,侵害了原告的遗嘱继承权利,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赔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房屋折价款、遗嘱见证代理费、两审继承诉讼的代理费、诉讼费等损失共计134893.75元。

  被告辩称:王X智委托被告代理的事项是见证签字,不是见证代书遗嘱。被告是根据王X智的委托,才指派了一名律师去见证王X智签字,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在见证过程中没有过错。至于经被告见证签字的遗嘱,其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没有提示义务。王X智所立的遗嘱,是因代书人未签字而被认定无效。被告不是该遗嘱的代书人,不应该承担代书人的法律责任。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1年,原告王X富之父王X智与被告XX律师所签订了《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一份,约定:XX律师所接受王X智的委托,指派张合律师作为王X智的代理人;代理事项及权限为:代为见证;律师代理费用为60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时间为2001年8月28日;协议上还有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王X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XX律师所在该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但该协议书未标注日期。同年9月10日,王X智又与XX律师所指派的律师张合签订了一份《代理非诉讼委托书》,内容为:因见证事由,需经律师协助办理,特委托XX律师所律师张合为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见证。9月17日,XX律师所出具一份《见证书》,附王X智的遗嘱和XX律师所的见证各一份。王X智遗嘱的第一项为: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钟表眼镜公司宿舍11门1141号单元楼房中我的个人部分和我继承我妻遗产部分给我大儿子王X富继承。见证的内容为:兹有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钟表眼镜公司宿舍3楼4门2号的王X智老人于我们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亲自签字,该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落款处有见证律师张合的签字和XX律师所的盖章。王X智于9月19日收到该《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