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运输(集团)总公司诉山东省济宁市XX对外贸易公司提单运输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4-25 17: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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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1年10月30日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
原告中国XX运输(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X表,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何建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济宁市XX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高X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化荣,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X梅,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XX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济宁市XX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提单运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以需等待外国判决方能确定损失为由,申请本院中止审理,本院于1998年2月18日裁定中止审理。2000年3月,,其亦执行为由,申请恢复审理。本院即恢复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建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化荣、岳X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10月初,山东省济宁市外贸纺织品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品公司)向原告订舱,要求将4X20TEU从青岛港运往阿联酋的迪拜,运输方式是CY-CY,货物名称是睡衣,由托运人装箱、铅封并计数。1996年10月13日,该4X20TEU由托运人装箱、铅封和计数后,装上原告所经营的“玉和”轮,原告签发了提单YUE100P1057,运费到付。货物在1996年11月4日到达迪拜港,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发现集装箱内所装的并非睡衣而是泡沫枕头,遂根据阿联酋国的法律向原告提出索赔,要求原告赔偿货款损失97812美元,并将集装箱退给原告。因此要求纺织品公司赔偿因其错误申报所托运的货物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97812美元,并赔偿原告为处理事故而发生的费用3179.13美元,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活动费。原告于2000年3月15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8276.29美元(折合471146.00迪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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