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诉武汉XX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9-13 03:46: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2年08月23日
[裁判字号]:(2001)武海法重字第12号
[案例来源]:
原告高X,女,X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王X超之妻,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王X,女,X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王X超之女,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武汉XX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X年,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开明,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万学汉,湖北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高X因被告武汉XX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XX航运公司)所属“XX1号”轮2000年8月13日在台湾海峡大麦屿东约5公里海域遇大风翻沉,其夫王X超落海失踪,下落不明,于同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宣告王X超死亡。10月20日,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后,王X超仍下落不明。2001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00)武海法宣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王X超死亡。

  2000年10月23日,原告高X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航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船舶保险赔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万元。同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00)武海法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XX航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船舶保险赔款30万元。

  2000年11月6日,原告高X以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向本院对XX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XX航运公司赔偿王X超死亡损失30万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本院于2001年4月10日作出(2001)武海法事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航运公司赔偿给高X因王X超死亡的收入损失、丧葬费和精神损失共计184330.40元。被告XX航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年9月24日,,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本院(2001)武海法事字第6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01年12月31日,本院立案审理。仲裁程序,2002年2月7日,本院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同年6月10日,,,。本院收到答复意见后,6月25日通知双方当事人恢复本案审理,并重新组成合议庭,,代理审判员解湘滨、张琳参加合议。6月28日,本院依法通知王X超之女王X为原告参加诉讼,于2002年7月21日、8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X、王X,被告XX航运公司委托代理人钱开明、万学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