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XX时装有限公司与邱X有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19 12:08: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3月16日

  [裁判字号]:(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115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XX时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梁X珍,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X喜(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X良(男,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X有,男,汉族,江西省XX县人,农民,家住(略)。系本案死者邱X生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姣,女,汉族,江西省XX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邱X有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定秀,女,汉族,江西省XX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本案死者邱X峰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X璇,女,汉族,江西省XX县人,住址同上,系邱X峰之女。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邱X勇,男,汉族,江西省XX县人,住址同上,系邱X峰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X连,男,汉族,江西省XX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邱X峰子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英,女,汉族,江西省XX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邱X峰之母。

  以上七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X文,XX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张X峰,男,汉族,江西省XX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庄XX,男,汉族,中国香港人,住(略)。现住(略),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上诉人东莞XX时装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2月11日下午。驾驶人张X清无证驾驶套牌的粤S4128X号小车,搭乘邱X生、邱蜂、邱春华由XX县城沿105线往龙南方向行驶。13时50分许,当车行至XX县大塘埠镇新仓村河仔背(105线2199公里+170米)弯道下坡路段,在遇情况下,由于技术生疏,车速快,驶出左侧路外,碰撞左侧路树,造成车上乘员邱X生、邱锋当场死亡,张X清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X华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2005年,3月16日,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清系XX县崇仙乡崇仙圩人,从2004年9月开始一直在东莞XX时装有限公司打工,负责“跟单”业务,从2004年10月份张X清受公司指派回江西省XX县工业园的XX服装有限公司、广信服装公司、丰隆服装公司负责跟单业务。东莞XX时装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于2005年1月租赁XX县工地园XX服装有限公司的厂房作为生产基地,同时委派庄XX全权负责业务开展。2005年l月19日庄XX为便于联系业务而从被告张X峰处购买一辆福特汽车,该车实际号牌为赣F10858小型汽车,初次登记日为1996年12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11年12月30日。该车转让时未检验。庄XX买到该车后,就换上了广东东莞的套牌粤S4128X号。张X清在XX不但为东莞XX时装有限公司负责“跟单”业务,而且还协助庄XX工作。相当于经理助理工作性质。2005年春节,庄XX回广东后,将车和车钥匙放在XX服装公司,未将钥匙锁好,也未明确交待张X清等人不能开这部福特小车,2005年2月11日,张X清邀请邱X生、邱X峰来XX县工业园XX服装有限公司看东莞XX时装有限公司所租的厂房,要求邱X生、邱X峰到XX工业园的XX时装公司做技术工人,不要去广东打工。张X清驾驶庄XX购买的套牌粤S4128X号小车,在XX县小江圩搭载到邱X生、邱X峰,又到XX县铁石口镇细车村樟树下小组搭载到陈X华一起到XX县工业园XX服装有限公司厂房处浏览一下,便又乘车回铁石口镇。13时5O分许便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X清、邱X生、邱X峰死亡。邱X生父亲邱X有,于1955年9月出生,系农民;原告林X姣系邱X生继母,于1965年4月出生。邱X生按农村风俗与妻子林X兰结婚一个月,便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妻子林X兰便离开邱X生家。本案交通事故死者邱X峰生育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女儿取名叫邱X璇,于2000年12月出生,儿子取名叫邱X勇,于2004年9月出生,现两小孩由邱X峰父母邱X连、王X英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