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动物辱尸侵权案 原告获赔抚慰金1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07 00:02:15


  都说是“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那么狗咬尸体算不算“新闻”呢?,近日已正式生效,啮咬尸体的肇事狼狗饲养人、厦门市松竹工贸有限公司,被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据查,2001年4月22日晚,福建三明市人陈祺与李培勇、王庆伟因酒后发生口角纠纷,在开元区莲花五村龙图大厦5楼天台上,陈被李、王二人杀害。案发第二天,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尸检报告指出;“死者陈祺的颈部检见多处小裂创,考虑系被动物咬、抓伤所致”。去年国庆节前,“4·22”命案刑事部分,以李培勇、王庆伟两凶犯被执行死刑而告结。

  随即,依据开元刑警大队讯问笔录及现场血狗爪印等综合调查情况,死者陈祺父母认定,厦门市松竹工贸有限公司(承租龙图大厦第二层南侧)所饲养的守夜狼狗,与其子尸体被侵害事实有关联性。接着,,陈祺父母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则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不合格,而被告并非讼争宠物犬的饲养人,饲养人应为公司员工,故公司不应成为被告。

,虽然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只是表达了陈祺尸体被动物咬、抓伤这一可能性,但案发现场留下的血狗爪印及警方审讯综合笔录,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可以确认陈祺的尸体遭到被告饲养的狗侵害这一事实。

,公民对其生前身体和死后尸体有完整的支配、处分权,该权利是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的一种。公民死亡后,如其生前对尸体未行使处分权时,一般应由其亲属拥有。被告饲养的狗侵害了陈祺的尸体,侵犯了死者亲属对尸体的处分权,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故被告除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外,还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综合案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最后可确定赔偿额度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