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某某诉徐州铜利铸造有限公司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31 12:44:15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3年9月,原告厉夫金与其所在村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村里94亩连片土地,约定由其自主生产经营高效农作物,后厉夫金在承包地里种植了桃树。被告徐州铜利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利公司)是一家经营生铁冶炼、铸件铸造、球团烧结建材购销业务的钢铁生产企业,厉夫金的桃园位于铜利公司附近,在桃园南部与铜利公司之间隔着一条生产沟和一条生产路。厉夫金发现,铜利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烟尘飘落在其桃树的叶子、花朵和幼果上,许多幼果出现了萎缩。厉夫金认为,铜利公司排放的烟尘严重影响了桃树生长,造成桃园减产,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遂就此和铜利公司交涉。双方曾就2005年度桃园的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铜利公司补偿厉夫金5000元,但就2006年度桃园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6月,厉夫金专门委托江苏省铜山县果树技术指导站对桃树受损的情况进行估价,该站在现场勘查后作出了果树受损价值估算证明,认为春夏季节是桃树的生长发育时期,铜利公司向外排放烟尘,严重影响了桃树的授粉受精、叶片的光合作用、呼吸作用和果树生长,经随机抽查,该站参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厉夫金桃树的损失产量为52339.2斤,按黄桃近期市场均价计算,总产值损失为78508.8元。,请求判令铜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78508.8元。

  被告铜利公司辩称,公司用高炉生产,对大气无污染,且在2004年已对高炉进行了改造,增加了环境保护设备,实现了废气利用,粉尘回收,故不存在污染原告桃树的事实。同时,原告的损失只是单方计算的结果,向被告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