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隆胸失败状告医院判赔24万
发布时间:2020-07-04 01:52:15
年方三十的阿婷去医院隆胸,手术后伤痕累累,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家庭也因此破裂。近日,医疗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支付患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0470元。
爱美女子医院手术隆胸
术后伤痕累累家庭破裂
阿婷家住海口,每想起三年的手术就像一场噩梦。阿婷诉称,2007年5月27日,她与某整形美容医院签订《整形美容手术协议书》,当日医院为她做隆乳手术,可手术效果不佳。
医院又于2007年5月28日再次为阿婷实施双侧乳房假体调整手术,术后,阿婷在医院住院约20天,住院期间,主刀医生告知阿婷,隆乳手术部位肿胀恢复期为1年2个月。
阿婷出院后到2008年8月期间,每隔三五天都要到医院拆线、换药和盖纱布放药,她无法上班。恢复期满后,阿婷仍未消肿。此后,阿婷又几次找医院交涉,医院直到2009年5月25日才向阿婷出具承诺书,承诺两月内请专家给阿婷修改。
2009年5月22日,阿婷到省人民医院作乳腺彩超检查,检查结果为“双乳假体囊置入隆胸术后,双侧乳腺囊肿,右侧乳腺考虑增生结节,右侧腋窝淋巴结显像”,术后乳房极可能已丧失哺乳功能。阿婷面临巨大的精神创伤,她伤痕累累,家庭也因此破裂,她每天承受着强烈的内心煎熬,生活消沉。
起诉医院索赔73万
阿婷为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2.2万元、赔偿误工费18.4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伤残赔偿金3299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医院辩称,一、医院及医师具备相应医疗资质;二、医院在术前已尽检查和告知义务;三、医院进行手术及术后处理符合医疗规范;四、阿婷的损害与医院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及医院没有过错;五、阿婷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医院应对阿婷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阿婷证实医院对其实施手术后,存在损害结果。医院没有举证证实其医疗行为对阿婷不构成医疗事故、其医疗过程不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其医疗行为与阿婷的损伤不存在因果关系。海口市医学会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责任在医院,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近日,,医院向阿婷支付医疗费2.2万元、误工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伤残赔偿金1099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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