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解释:飞车抢劫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发布时间:2019-08-18 12:26:15


、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扩大了抢劫罪的认定范围。该意见第十一条就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以下规定,列明了三种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最新司法解释可有效重判飞车抢劫

扩大飞车抢劫认定范围处罚可从原三年以下改为三年以上直至死刑

被人飞车抢走手机,但因为没有受伤,手机价值又没有超过500元,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只能以飞车抢夺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的惩罚。面对此情此景,受飞车抢夺侵害、威胁的市民必定倍感气愤。不过,这样的情况即将发生改变。日前,,扩大了飞车抢劫的认定范围。

现实情况:飞车案九成被认定为抢夺

飞车抢夺与飞车抢劫,两者仅一字之差,但后果却迥然不同。抢夺一般处以三年以下的刑罚,最高可判无期;抢劫一般处以三年以上的刑罚,最高可判死刑。昨日,,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公安局几位基层派出所所长及打双抢专业队的便衣民警。他们一致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款来解读:“凡是以前飞车抢夺的均可定性为飞车抢劫!毕竟,没有哪个人被抢了就放手的,必然会往回夺!”

那么,在以往,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如何界定飞车抢夺和飞车抢劫的呢?一位基层派出所所长告诉记者,被害人受伤的定性为抢劫,被害人没受伤的,飞车一下子就把财物抢走的定性为抢夺。这一点,无论是飞车还是徒步都是一样。目前,在其派出所辖内,如果有100宗飞车案件,其中可能有90宗会被定性为飞车抢夺,如果抢夺的财物的价值未超过500元,甚至只能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而这个比例可能在10%到20%之间。

对于以前的规定,几位民警都表示惩罚太轻,毕竟飞车抢夺是严重影响市民安全感的犯罪行为,也最为市民所深恶痛绝。

理论演变:从从重处罚到重罪处罚

一位基层派出所所长对记者回忆起在警校读书时一名教授的话:当对等双方力量不均衡时,抢夺就应该定性为抢劫!比如说持刀抢劫,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论抢劫者是否将刀拿出,司法机关均将之认定为抢劫。而飞车抢夺其实也一样,快速行驶的摩托车相对于受害者而言,无疑也是一种暴力工具,均可能对伤害者造成伤害,这一点与持刀抢劫其实是一样的。

“飞车抢夺实际上就是抢劫!”双抢专业队的民警这样告诉记者,如果说在以前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司法机关存在一种不成文的规定:凡是飞车抢夺的均从重处罚的话,,相信对于那些违法犯罪分子将有更强的震慑力。

早在2002年7月,,除了明确划定判处各档刑期的犯罪数额标准外,还首次明确了对于“飞车抢夺”的行为可以从重处罚。按照该司法解释,对于以下4种情况,: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三、一年以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到,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甚至可处以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比于2002年7月的司法解释,、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表露出重罪处罚的倾向,扩大了抢劫罪的认定范围。该意见第十一条就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以下规定,列明了三种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那么,这一司法解释意见的出台,将给对此类案件的刑事审判带来怎样的影响呢?,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造成了类似案例定性不一,量刑相差也很大。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加大了刑法对飞车抢夺的打击力度。,以明文加以规定,为法官审判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助于法制的统一。

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类型一:驾车逼挤、撞击

,驾车逼挤、撞击、强行逼倒他人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暴力行为,其驾驶的车辆就如同其他暴力犯罪采用的刀、枪等一样成为了暴力工具;其行为的目的就是排除他人反抗,夺取财物,这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类型二:强拉硬拽

那么,是不是只要受害人意识到被抢,并有“不放手”的反抗动作,施抢者继续强拉硬拽的行为就一律可视为“抢劫”了呢?邬耀广表示,“不能这么简单认定,这一情形构成抢劫罪的关键是抢与被抢者之间存在一个‘相持时间’”。抢夺罪有个基本特征是“趁人不备”。如果被害人反应过来,护住财物不放手,施抢人仍要强拉硬拽,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相持”,这时即使没有对被抢者生命、人身造成损害,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意义上的“胁迫”。,“怎么认定这个‘相持’,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还有赖于法官结合案情和当事人供述加以综合判断。”

类型三:致人伤亡

钟海腾说:“以前,,。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致人受伤、死亡等抢夺罪的从重情节转化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后,。”邬耀广认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定罪”,相对以前的法律规定,明显严厉。不过如何认定“明知”和“放任”,同样在于法官的裁量。(江小川张翼华欧阳晨毕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