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航班遇歧视:“会哭”才会有奶吃

发布时间:2019-08-12 18:00:15


  今年2月28日,《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即1999蒙特利尔公约 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开始在中国生效。该公约与过去实施的《华沙公约》最大的区别在于,首次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实行双梯度责任制。其中,第一梯度责任是指,对于不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大约可兑换1.53美元 的损害赔偿,不论承运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索赔人提出的索赔额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而承运人无法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证明第三人对该伤亡的发生有过错,那么即使突破10万特别提款权的限额,承运人也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航空法学专家解释说,这个规定的实质就是将航空赔偿变成了无限额赔偿,从而可以在最大限度保证旅客和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制度平衡的基础上,逐渐加重对旅客的利益保护。该公约在我国生效后,在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班上遇难乘客,最低可获得15.3万美元的赔偿,这与国内航班上的中国公民乘客最高只能获得7万元人民币赔偿居然有20倍以上的差距 对于国内航线的乘客来说这显失公平,是一种对本国公民的“自我歧视”。

  “哭”与“不哭”大有差别

  中国有句俗语:“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这句话用在当今中国旅客的身上一点都不过分。不仅仅在航空界,在铁路、公路、水运等运输行业,只要你不怕麻烦、敢于和运输企业对簿公堂,绝大多数都能得到更好的赔偿、补偿或者是直接的道歉,有的时候“哭”与“不哭”者的赔偿会有天壤之别。

  2003年,因机票上未明确标示登机地点是上海虹桥机场还是浦东机场,旅客杨小姐因而误机,要求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承担疏忽告知的法律责任;杨小姐的一纸诉状不仅给自己挽回了经济损失,甚至还直接导致了中国民航部门修改相关机票售票网络系统和打印系统的内容,明确规定在机票的始发、到达地点栏内使用我国通用文字;桂亚宁要求提高赔偿一事尽管目前还没有完全了结,但东航已经在与她“更进一步接触、沟通”了;旅客陈先生尽管已经撤诉,但荷航方面不仅赔偿了他相当数额的经济损失,还承诺尽快完善其服务……

  “如果荷航不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做出必要的改进,将来难免还会有乘客像他一样倒霉。”陈先生这样解释自己为何要状告荷航,并坚持要求荷航在中国销售的机票上必须使用中文告知中国消费者有关“行李责任限额通告”内容。的确,也正是这样一批执着的乘客推动着中国运输企业不断完善自己的服务,为乘客提供更人性化、更合理的运输产品。但是,为什么一定要等到孩子“哭”了并且诉诸法律的时候运输企业才想起来去改变呢?“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法律的起草交给了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在制定这些法律时,运输部门还都是政府部门的‘儿子’而不是完全的市场化企业,这些部门在制定法律时更多地考虑自身利益而不是乘客的利益,从而制定出责任条款缺失的法律。”运输专家杨浩说。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我国立法技术的不完善和立法力量的不足,很多法律在起草时就不得不依托所谓“有管理经验和熟悉业务的部门和行业”,比如民航总局起草民航法、、,责任条款的缺失使运输企业一旦要承担责任时,不少都会有不明确的立法。??近年来,中国人接受着越来越多运输企业提供的服务,在享受其便利的同时,运输企业提供的服务和乘客即消费者权益间的矛盾与摩擦也在不断产生。可在解决这些矛盾和摩擦时,乘客才发现相关法律法规是如此地缺乏,许多人因此也放弃了诉讼的权利。尽管随着法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乘客的权益越来越有保障,但迄今为止,仍有相当一些东西未能纳入到我们的法律体系和行事规范中,并且,这些法律法规的修改仍旧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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