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试行民商事判例指导

发布时间:2020-06-08 14:24:15


天津试行民商事判例指导

作者:记者 李经纲 发布时间:2002-10-17 08:46:13

审判中推行判例指导会议上获悉,天津高院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全市民商事审判的指导,统一司法尺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案情相同或相近的案件适用法律不一致的现象,提高法官在裁判民商事案件中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出台了《关于民商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的若干意见》。。

张柏峰在报告中指出,、成文法典、单行法规以及其它成文的、规范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构筑起基本框架。由于社会制度、历史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差异,我们不能,也没有必要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照搬一些现成的制度和规范。按照我国法律体制,。。,,、确保司法公正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总结和吸取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在民商事审判中推行判例指导,,同时也是要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对法律和司法公正的迫切需要。我们推行这项制度,既关注到了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的优秀成果,又参照了世界法律发展中的一些有益做法,这是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与时俱进的具体实践,是我们为提高全市民商事审判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采取的又一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不断深化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的一项重要保证。张柏峰要求,,在民商事审判中要善于运用判例提高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水平,把判例指导放在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环境中进行;要精心审理案件,写好裁判文书,为判例的生成打下好的基础。

天津高院在制定的《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的若干意见》中还明确界定,,公布后的判例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不得作为判决依据在判决书中引用。在判案筛选的程序上也做了具体规定,,应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从报送的案例中进行严格遴选。被确定的判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诉讼当事人代理人;二是案件事实;三是判决结果;四是裁判要旨;五是评析。判例一经公布即具有指导作用。

天津高院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凡已发布的案例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所解决,该判例的指导作用自动失效。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已发布的判例已失去指导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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