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赔偿的公诉案件受害人可适时另行主张民事权益
发布时间:2019-08-28 09:43:15
近日,有数位当事人公诉案因客观原因,难以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交叉案件中的民事权益部分。有当事人由于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案件中民事权益受到极大侵害却难以得到及时补偿。针对此种情形,当事人如何主张民事权益?
受害人在受害后,长期指望侦查,公诉补偿自身损失,由于受害人力量有限,,此种做法合情合法。侦查要能尽快突破解决,这是最有效的办法,但亦存在不尽人意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长期逃亡,经侦查带来极大的阻力,致使长期侦查无果,受害人权益得不到及时补偿,有的受害人一等就是五、六年,物质、精神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受害人急需财物补偿,如急需医药费、家庭急需等。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会加重受害人的受害程度,以致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长期以来,存在着先刑后民的认识和做法,在先刑后民的情形下,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致使当事人民事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由于侦查机关不适宜就民事部分采取强制措施,为此,侦查机关在侦查中遇到阻力难以尽快突破时,可以告知受害人适时就民事部分先行的起诉,不必等刑事部分的结果,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个人利益可以先行主张。一方面,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不致恶化;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尚在侦查,不损害国家利益。
所以,在尚未提起公诉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只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有补偿能力,受害人应当就自身的民事合法权益适时提起诉讼。
:曾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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