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工触电身亡 亲属索赔 法院:雇主承担主要责任 电源提供者承担补充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7 06:21:15
工作期间,一汽车修理工触电身亡。事发后,死者父母悲痛欲绝,将儿子的雇主、电源提供者及相关管理者全部推上了被告席。,被告雇主应负75%的主要责任,赔偿二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计11.7万余元;被告电源提供者作为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人,应承担25%的补充责任,赔偿二原告3.9万余元。
18岁的丁伟今年7月受雇于田某,在东丽区某汽车配件经营部从事修理汽车工作。8月8日晚,丁伟与他人一起修理汽车时,将居室内电灯牵出,挂在停靠于附近的车辆上用于照明。然而,因电灯线路漏电使车体带电,致丁伟触电死亡。事发后,丁伟父母忍住悲痛,四处查访,。二人经了解得知,田某从事汽车修理业务未取得营业执照。该汽车配件经营部的业主为苏某,所雇用的经营管理者为董某。苏某为田某提供修车工具、场地、用电等,且田某以汽配部的名义对外开具票据。为此,丁伟父母将田某、苏某及董某全部推上被告席,要求三者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
18岁的丁伟今年7月受雇于田某,在东丽区某汽车配件经营部从事修理汽车工作。8月8日晚,丁伟与他人一起修理汽车时,将居室内电灯牵出,挂在停靠于附近的车辆上用于照明。然而,因电灯线路漏电使车体带电,致丁伟触电死亡。事发后,丁伟父母忍住悲痛,四处查访,。二人经了解得知,田某从事汽车修理业务未取得营业执照。该汽车配件经营部的业主为苏某,所雇用的经营管理者为董某。苏某为田某提供修车工具、场地、用电等,且田某以汽配部的名义对外开具票据。为此,丁伟父母将田某、苏某及董某全部推上被告席,要求三者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
查明案情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二原告之子系被告田某雇用的工作人员,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雇用关系。二原告之子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损害,被告田某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苏某作为汽配经营部业主,为销售自己的汽车配件,无偿提供给田某修理汽车的工具、场地及用电。作为电源的提供者,苏某应当知道汽车修理与电的安全使用息息相关,其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责任,上述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被告苏某提供的工具、场地、用电为无偿使用,并未收取被告田某任何费用,所以,苏某补充赔偿数额以全部损失的25%为宜。被告董某系苏某雇用的员工,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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