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前被猪咬伤 拒绝鉴定被判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11 03:07:15


近日,原告杨某诉某村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拒绝做伤残等级鉴定,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1960年7月,原告杨某任本村兽医期间,被猪咬伤左手食指,后被安排在本村纸箱厂上班。2001年2月15日,被告村委会决定给予本村因工致残人员每天补助2元,至70岁止。2004年,原告年满70岁,被告终止发放补助,引起原告不满,2006年1月9日,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拒绝对其伤残等级做鉴定。

,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程度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原告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原告应当对争议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