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维修撞残技工 天津一车主被判担责2%
发布时间:2019-08-04 12:28:15
11月5日,被告鲁方向原告天津某技术公司承担2%的责任,赔偿原告公司2600余元。
院查明,原告公司是一家经营汽车修理业务的技术公司。2006年11月16日,被告鲁方驾驶小轿车到汽车检测站进行检验,发现汽车尾气不合格。因此,鲁方将汽车开到原告公司的修理工作区维修。当时,鲁方停车后既没有摘挡,也没有将手刹拉上,维修人员邹某对此也并不知情。
院查明,原告公司是一家经营汽车修理业务的技术公司。2006年11月16日,被告鲁方驾驶小轿车到汽车检测站进行检验,发现汽车尾气不合格。因此,鲁方将汽车开到原告公司的修理工作区维修。当时,鲁方停车后既没有摘挡,也没有将手刹拉上,维修人员邹某对此也并不知情。
检修时,由于车辆需要点火怠速维修,鲁方站在车外将手伸进车窗内点火着车,点火后车辆突然启动,将正站在机器盖前的邹某撞伤,导致其住院治疗并截肢。为此,原告公司为邹某垫付了医疗费和伤残器具费共计13万余元。
事后,原告公司认为邹某的伤残是由鲁方造成的,。
审理中,鲁方认为自己与原告公司是维修合同关系,车辆维修应由维修企业全程负责。自己不是专业维修人员,点火是按照原告公司维修人员指令实施的行为,后果理应由原告公司承担。
,原告公司作为专业汽车维修单位,擅自允许非维修人员进入维修场地并要求非维修人员参与汽车修理,事先也没有对检修车辆的车况进行检查,在汽车维修流程管理上明显存在漏洞,进而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因此,原告公司理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鲁方虽是接受错误指令后实施点火,但其身为驾驶员,未按规范操作车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对此次事故应负次要责任。
来源: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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