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炎热工人突死亡 雇主被判赔偿3万
发布时间:2019-08-23 21:42:15
因天气炎热,一工人在施工现场突然死亡,7月3日,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三万余元。
2006年6月,刘某承包了市城区某环境改造工程,以暂时用工的方式雇佣了严某从事下水道治理工作,双方约定按日支付报酬。2006年7月28日,天气异常炎热,严某在工地一直努力地工作着,当他搬运一块大石头时,突感身体极度不适,于是放下石头坐于地上休息,并从口袋里拿出速效救心丸服下,但感觉效果不佳,随之发生恶心、呕吐,没有多大会,严某晕倒在工地上。看到严某倒下,工友们赶紧打了120把严某送进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诊断,严某为脑出血。为维护家人的权益,严某妻子和孩子将刘某告上法庭。
2006年6月,刘某承包了市城区某环境改造工程,以暂时用工的方式雇佣了严某从事下水道治理工作,双方约定按日支付报酬。2006年7月28日,天气异常炎热,严某在工地一直努力地工作着,当他搬运一块大石头时,突感身体极度不适,于是放下石头坐于地上休息,并从口袋里拿出速效救心丸服下,但感觉效果不佳,随之发生恶心、呕吐,没有多大会,严某晕倒在工地上。看到严某倒下,工友们赶紧打了120把严某送进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诊断,严某为脑出血。为维护家人的权益,严某妻子和孩子将刘某告上法庭。
,严某在被告刘某承包的工程施工工地劳动,原、被告双方属于雇佣关系,严某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死亡,被告刘某作为雇主没有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己知道身患疾病,对在工作中可能产生危害自已身体健康的后果应当能够预见且主动避免,却因自己疏忽大意而导致死亡,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75%比例)。据此,。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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