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 酿事故共担责
发布时间:2021-04-02 12:10:15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5000余元,日照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2年,建筑公司承包了同三高速公路疏港连接线工程的互通立交桥工程。同年9月,该公司与刘某签订北京路互通立交桥模板、架子分包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刘某施工,并约定刘某的施工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或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或责任由刘某承担,与公司无关。刘某遂自行组织李某等人进行施工。2002年12月,李某在工地拆脚手架时,不慎从架上掉下摔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要求刘某赔偿其因伤造成的损失56646.26元,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刘某并无施工资质。
2002年,建筑公司承包了同三高速公路疏港连接线工程的互通立交桥工程。同年9月,该公司与刘某签订北京路互通立交桥模板、架子分包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刘某施工,并约定刘某的施工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或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或责任由刘某承担,与公司无关。刘某遂自行组织李某等人进行施工。2002年12月,李某在工地拆脚手架时,不慎从架上掉下摔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要求刘某赔偿其因伤造成的损失56646.26元,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刘某并无施工资质。
,被告刘某承包了建筑公司部分工程后,雇佣原告李某等人施工,其与李某间形成雇佣关系。李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并无施工资质的刘某施工,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对李某因伤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责任,刘某与建筑公司间关于负责条款的约定无效。据此,,遂依法做出上诉判决。
最新资讯
-
08-17 1
-
08-23 2
-
08-04 1
-
08-08 0
-
12-05 2
-
08-2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