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因使"河马咬人案"原告终审败诉
发布时间:2019-08-18 01:50:15
新闻回放:1973年,北京园林技校动物班学生刘淑兰在北京动物园实习。实习期间,17岁的小淑兰被哺乳期的河马咬死。2004年5月,刘淑兰86岁的母亲张钰珍提起诉讼,要求动物园赔偿44万余元。2004年12月15日,原告诉求。刘家随后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死者家属不满判决
宣判后,死者的姐姐和律师默默签署了判决。律师当庭表示对判决存有异议,死者家属以及亲友情绪激动。坐在旁听席上的一位老太自称是刘家的邻居,她说:“刘淑兰死后,她父亲急得双目失明,现在动物园居然不用赔偿!”刘淑兰的姐姐也对终审判决表示不能理解。动物园的代理表示,虽然刘淑兰的家属与动物园对簿公堂,但不会影响动物园以后对刘家进行帮助。
法官解读
承诺赔偿便笺无效
在审理中,原告提交了一张盖着公章的便笺作为新证据,便笺上盖有北京市园林局人事处的印章,落款为“73.9.6”,内容为:“请:李长德主任转刘忠同志:关于刘淑兰因工死亡其母张钰珍无工作,抚恤待遇前已答应,待国家有学生政策时按政策办理。”
可是,审判书最终没有确认该证据的效力。法官解释道,这份证据写在便笺纸上,并不是正式的文件。其次,便笺纸上的印章仅仅是人事章,不能对外产生效力。另外,盖有园林局公章的证明也不能对动物园产生约束力。
提起诉讼超过时效
动物园提出,该案发生在1973年5月,而刘家在2004年5月才提起诉讼。动物园认为,该诉讼已经超过时效。王农法官表示,按1987年民法通则出台时,该案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根据民法通则,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为一年。到1988年,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获补偿后不可再获赔偿
刘淑兰去世后,北京动物园承担了医药费、丧葬费,并给予其家属误工费、补偿费等。,动物园的补偿符合当时的工伤死亡补偿标准。据王农法官介绍,刘家认为自己获得的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但是我国法律并不支持获得补偿以后的侵权赔偿。“刘淑兰当时还是实习期间的在校生。目前,我国尚无实习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因工伤死亡,已按工伤死亡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后,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的依据。”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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