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修路被砸成骨折 村委会被判赔偿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12 05:17:15
村民张正华在村委会组织的修建公路中受伤致残,为讨损失,他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8月9日,被告安宁镇阳高村委会赔偿原告张正华约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安宁镇阳高村村委会决定修建辖区内一条500米长的乡村公路,村委会负责集资款项的收集,并组织村民在工地上进行义务投劳,按劳力10元/天支付工资。该村村民张正华也参与了该项劳动,负责工地材料的运送。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安宁镇阳高村村委会决定修建辖区内一条500米长的乡村公路,村委会负责集资款项的收集,并组织村民在工地上进行义务投劳,按劳力10元/天支付工资。该村村民张正华也参与了该项劳动,负责工地材料的运送。
2006年5月18日,张正华正在搬运机器设置时被机器砸中胸部,随后被送往该镇红十字医院治疗,出院诊断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张正华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正华以此为由诉至法律要求村委会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万元。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接受村委会的统一组织参与修建公路并领取一定报酬,实际上与被告形成了一种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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