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烧成"火人" 雇主赔偿34万

发布时间:2019-12-17 13:40:15


一名女工在上班时遇两民工抬的两桶电石相撞碰出火花,并使乙炔猛烈燃烧起来,女工全身着火热烧伤40%、热烧伤休克。该女工将责任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判决由宜宾元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公司)、宜宾旭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能集团公司)分别赔偿彭女士损失22.91万余元、11.45万余元。
元亨公司下属的乙炔站因电厂大修要生产大量的乙炔,需临时增加工人。由于彭女士曾经在乙炔站工作过,比较熟悉,2002年8月3日下午,该乙炔站站长李某某打电话给彭女士,称乙炔站要招临时工人,问彭女士是否愿意到乙炔站上班,彭女士同意后,李某某称设备更改过,要求彭女士次日早上到乙炔站看一下。

8月4日9时许,彭女士到乙炔站,当时旭能集团公司雇请的工人正在为该乙炔站搬运电石,李某某叫乙炔站的工人到生产车间外面的休息室去,停止向乙炔发生器内生气。由于彭女士是宜宾县叙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要在水泥厂上白班,故李某某安排彭女士晚上到乙炔站上班。这时,乙炔站的另一名工人左某向李某某提出加气,李某某没有回答,左某便进入生产车间到操作台做准备工作,彭女士尾随左某到生产车间去,李某某也跟着彭女士到生产车间。彭女士见左某在清罐,便用扳勾将加料口的阀门打开,残留的乙炔气体排出,这时,旭能集团公司雇请的两名抬电石的工人路过彭女士处,抬电石的铁桶相撞碰出了火花,致乙炔猛烈燃烧起来,彭女士全身着火。在场人员过来将火扑灭后,将彭女士送往医院住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热烧伤40%、烧伤性休克。后彭女士到医院行颜面、躯干及双上肢瘢痕挛缩畸形整形美容术。经鉴定,彭女士为四级伤残。

,元亨公司雇佣彭女士在其下属的乙炔站务工的事实存在,双方已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元亨公司在彭女士进入生产车间后,未予制止,且放任彭女士打开阀门放出乙炔气体,管理上存在疏漏;彭女士的行为是为了元亨公司的利益,是从事雇佣活动,对彭女士的损伤,元亨公司应当承担60%的责任。旭能集团公司雇请的工人在搬运电石时,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致铁桶产生火花,旭能集团公司是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其承担30%的责任。彭女士擅自到生产车间,主动将加料口的阀门打开,致残留的乙炔气体排出,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的过错,自行承担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