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出工伤 赔付有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6 20:18:15
李某退休返聘受伤。他以要求赔偿伤残金和精神抚慰金及各项损失为由,将聘用企业告上法庭。企业不同意按人身损害赔偿,坚持按工伤赔偿。:判令该企业按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赔偿李某伤残金和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5万元。
李某退休后被原企业某机械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月工资500元。2005年3月,李某右手被机器切伤。医院诊断为第一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合并血管损伤。住院治疗期间,企业承担了住院费并发给工资。出院后他于去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但不受理。起诉,同时申请伤残鉴定。经司法鉴定为:“右手丧失功能,构成九级伤残。”
李某退休后被原企业某机械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月工资500元。2005年3月,李某右手被机器切伤。医院诊断为第一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合并血管损伤。住院治疗期间,企业承担了住院费并发给工资。出院后他于去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但不受理。起诉,同时申请伤残鉴定。经司法鉴定为:“右手丧失功能,构成九级伤残。”
庭审中李某诉称,退休返聘在工作中受伤,他认为双方是雇用关系,原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他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企业同意赔偿李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中的公交车费、鉴定费共计1300元,但对李某提出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赔偿,认为应按工伤确定赔偿,而非损害赔偿。。
上诉二中院庭审时,机械公司称与李某之间系劳动关系,一审时未按照工伤处理,而按普通人身损害判决机械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应该根据过错原则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退休后受聘于原企业工作,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之间签订的临时劳动协议及员工上岗协议书形成劳务关系。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李某在雇用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机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责任。机械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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