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期间受伤 损失按责承担

发布时间:2019-08-21 07:40:15


雇工何某因为雇主周某拆架子而摔伤,为获得赔偿,。近日,,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3万余元。
  2006年4月中旬的一天,周某雇佣何某拆除搭建在平谷区某广场的上的铁架子。在拆除过程中,何某从架子上摔下致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基底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2007年1月,何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3万余元。

调查,何某在拆除架子时未按规定带安全帽、系安全带。

,何某与周某系雇佣关系,在劳动过程中,何某从架子上掉下摔伤,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未按规定采取劳动保护措施,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