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学生不慎摔伤 实习单位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6 01:40:15


18岁的职业学校学生小吴接受学校安排的毕业前实习过程中造成伤残,他认为实习单位应当对此事承担责任,故起诉。日前,。
  2004年5月10日,小吴所在的职业学校与一家电器安装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学校安排35名学生到电器安装公司实习,电器安装公司每月向每名学生支付实习费450元;实习人员因工负伤,医药费及善后事宜由电器安装公司负责。小吴在实习期间,职业学校每月支付给他300元实习费,其余100余元费用学校留下作为实习管理支出。

  6月9日,小吴在实习期间,接受公司安排的爬竿训练,不慎从杆上摔下,造成右膝受伤。小吴两次到积水潭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内侧半月板损伤。手术后,小吴的右膝半月板被摘除,运动受到影响。经过鉴定,属于九级伤残。故此,小吴要求电器安装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拐杖费、矫正器费、法医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3.7万余元。

,按照双方所签协议,原告在电器安装公司实习期间受伤,电器安装公司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职业学校收取了学生的管理费用,但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