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失去双上肢 民工获赔47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0-10-31 21:17:15


在楼顶安装广告牌时,触及高压线失去双上肢,因协商不成,,日前,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其经济损失为47.4万余元,由供电公司赔款10%即4.7万余元;由广告公司赔款50%即23.7万余元;由标牌厂赔款40%即18.9万余元。

  施工触电 落下终身痛苦

  3年前,19岁的江某从安徽老家来到上海,找到了一份在上海某标牌厂安装广告牌的工作。2002年3月12日,上海某标牌厂按与上海某广告公司约定承接了浦东新区某路段4个号位楼顶的立邦漆广告牌换蒙布业务,上海某标牌厂临时雇佣了江某。当日上午11时许,江某在楼顶传递金属镶边条时,金属条碰及高压线,被电击伤。后被急送医院救治,住院2个月。经司法鉴定,江某因电击致臀部、四肢电击伤,其损伤致双侧上肢缺乏及右侧膝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2级和10级伤残。2004年6月,。

  对簿公堂 被告互相推诿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江某诉称,上海某标牌厂与上海某广告公司有承包合同关系,由标牌厂承接该广告业务并负责对广告招牌进行制作、安装和施工,自己是受雇于标牌厂后在施工中被高压线击伤;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不符合有关规定。故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70.7万余元,并保留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诉权。

  被告供电公司则辩称,其对原告受伤无过错,高压线架设在事发房屋建造前;在高压线下进行广告牌施工本身是违法的,被告广告公司、标牌厂对此负有责任。而被告广告公司也辩称,自己与标牌厂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合同约定意外伤亡由标牌厂承担,因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标牌厂则未作答辩也未到庭。

,江某触电受伤致残,供电公司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主体,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江某本人故意造成,对高压线未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危险,故对江某的损害负有一定责任。广告牌选择在高压线下,为触电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广告公司虽与标牌厂约定由标牌厂确保施工安全,但其将该安装工程交由无施工和广告资质的标牌厂去完成,放任了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应由广告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标牌厂在无资质承接广告牌施工后,贸然在高压线下施工,且对临时雇佣的江某在没有进行安全培训和在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事故发生,其也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富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