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致人死亡 法院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19-08-25 23:39:15
一起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后因一方未及时履行,。5月9日,,维持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
2004年10月18日,家住安徽省郎溪县南丰镇某村的严某为他人建房,便雇用同村的陈某等做工,19日上午,陈某在粉刷工作时不慎从跳板上摔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基于严某与陈某之间的雇佣关系,2004年12月20日陈某的家人与严某经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书,其中约定严某赔付陈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万元。严某在支付了3000元的赔偿金后没有支付其余的赔偿款,为此陈某家人将严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严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69万元。
,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双方均未主张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因此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和给付期限应以调解协议中的约定为准,。遂依法判决严某赔偿陈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7000元。
2004年10月18日,家住安徽省郎溪县南丰镇某村的严某为他人建房,便雇用同村的陈某等做工,19日上午,陈某在粉刷工作时不慎从跳板上摔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基于严某与陈某之间的雇佣关系,2004年12月20日陈某的家人与严某经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书,其中约定严某赔付陈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万元。严某在支付了3000元的赔偿金后没有支付其余的赔偿款,为此陈某家人将严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严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69万元。
,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双方均未主张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因此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和给付期限应以调解协议中的约定为准,。遂依法判决严某赔偿陈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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