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X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0-03-10 12:10:15
一)民 事 起 诉 书
原告:袁x ,男 ,36 岁,汉族,雄县x,住该村。电话:xxxxxxxxxxxxxx。
被告 :雄县x公司。地址:县城x路。
法定代表人:薛x 。职务:经理
被告:雄县x村民委员会 。
负责人:吴x。
诉讼请求
一 、 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4 元 ,残疾赔偿金 25368元 ,后续治疗费 15000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323 元,误工费 11489 元,交通费1374元 ,鉴定费 850元,共计79908元。
二 、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2005年6月26日夜 ,原告在本村村东浇地时,路过地边一电线杆。因为用于固定线杆的拉线漏电,将原告左手吸住并把原告击伤。原告经他人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医院诊断原告的伤为 : 左肱骨头粉碎性骨折。2006年5月16 日原告的伤情经保定法医院鉴定为七级伤残,并且认定原告日常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二被告作为该漏电设施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根据我国《电力法》第60条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对原告损害的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公正判决。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袁x
年 月 日
(二)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雄民初字第60424号
原告:袁x ,男 ,36 岁,汉族,雄县x,住该村。电话:xxxxxxxxxxxxxx。
被告 :雄县x公司。地址:县城x路。
法定代表人:薛x 。职务:经理
被告:雄县x村民委员会 。
负责人:吴x。
诉讼请求
一 、 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4 元 ,残疾赔偿金 25368元 ,后续治疗费 15000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323 元,误工费 11489 元,交通费1374元 ,鉴定费 850元,共计79908元。
二 、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2005年6月26日夜 ,原告在本村村东浇地时,路过地边一电线杆。因为用于固定线杆的拉线漏电,将原告左手吸住并把原告击伤。原告经他人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医院诊断原告的伤为 : 左肱骨头粉碎性骨折。2006年5月16 日原告的伤情经保定法医院鉴定为七级伤残,并且认定原告日常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二被告作为该漏电设施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根据我国《电力法》第60条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对原告损害的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公正判决。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袁x
年 月 日
(二)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雄民初字第6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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