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签字拒绝手术致孕妇死亡案
发布时间:2020-08-03 14:24:15
。原告、被告双方均进行了申诉。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死亡孕妇李丽云的父母诉称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问题,与其女死亡有因果关系。原告律师认为,,判决书中所采信的司法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公正、不合法。为此,原告方提出上诉要求,并在24日的庭审中进行申诉。
朝阳医院认为,院方对患者提供了积极的医疗救助与人道主义关怀,在患者“丈夫”签字拒绝手术的艰难情况下,已经使用了法律范围内所有可以使用的办法救助患者,充分履行了医院与医务人员的职责。患者“丈夫”的不配合与拒绝治疗是影响患者预后的重要原因。
朝阳医院明确表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鉴于李丽云父母痛失爱女,家境困难,在医院无责的情况下,可以向其提供一定人道主义关怀。朝阳医院希望医院的善意、医务人员的善良能够得到理解和尊重。
该案的一审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医疗行为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007年11月21日下午,李丽云在“丈夫”肖志军(二人尚未登记结婚)的陪同下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经过检查发现,李丽云病情危重,医院建议进行剖宫产手术,但因肖志军拒绝签字而未能进行。当晚,李丽云和腹中的孩子双双身亡。
梁律师点评:
本案作为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把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为四种,即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上看属于“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 “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相当”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完全责任。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方经常以“如果医疗机构尽到责任,那么患者的损害后就可以避免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但患者由于疾病才到医院求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很难说与其自身疾病一点关系都没有,因此,要在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是很困难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中,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案例可以说寥寥无几。根据权威统计数据在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市、区(县)完成的244例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有8例,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比例约为3%,其中有四例是四级医疗事故,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也就是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致的“医疗差错”。医疗机构容易发生完全责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妇产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存在举证责任问题的,鉴定专家可以推定医疗事故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据举证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一定推定为“完全责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责任种类。
本案中,医院在患者“丈夫”签字拒绝手术的情况下,已经使用了法律范围内所有可以使用的办法救助患者,患者的死亡和救治手段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患者“丈夫”签字拒绝手术,应对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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