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丢车车主获赔5万元
发布时间:2020-08-29 12:37:15
【深圳商报讯】 刘某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收费停车场期间丢失,停车场拒绝赔偿刘某的损失。,近日,该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停车场赔偿刘某购车款和车辆购置税损失共计58253元。
刘某是车牌号为粤B75V35东风自卸汽车车主。2009年1月1日,他花费200元在深圳市民治白石龙股份合作公司白石龙村停车场办理了有偿停车月票。1月6日,该车在这个停车场停放期间丢失。次日凌晨,刘某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但至今未能破案追回车辆。为此,刘某多次要求白石龙村停车场赔偿被盗车辆购车款56000元、车辆购置税4786元,车辆改装费用51914元。
白石龙村停车场则认为,停车月票背面已经注明:“只提供车位,收取场地费用,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如车辆财物被损被盗恕不赔偿。”白石龙村停车场称,停车场与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场地租用关系,而不是车辆保管关系,因此拒绝了刘某的赔偿要求。刘某无奈,。
,白石龙村停车场经营车辆停放服务,提供车位给刘某有偿使用,双方之间构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白石龙村停车场在月票背面注明的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条款内容完全免除本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却未对刘某履行提醒与说明义务,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白石龙村停车场不能据此免责。刘某车辆确实是停放在白石龙村停车场期间丢失,白石龙村停车场疏于保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非法改装车辆,其改装费用可不予赔偿,其余费用则应当赔偿,但应扣除折旧费。因此,。
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晋燕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谈到,实践中,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期间丢失而引发的车主与停车场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作为停车场一方,往往会以停车卡、停车票、公示牌上注明“仅提供车位有偿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等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车辆被盗抢或损坏的赔偿责任。这种单方面制订的旨在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法应视为无效,不能作为认定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新闻解读
单方声明“车位租金”也视为无效
记者昨日采访了深圳市中院有关法官。他认为,车场丢车损害赔偿案件,是审判实践中较难处理的棘手案件。但是,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①停车场收取车位租金的行为性质是服务费,而不是场地占用费。至于拥有停车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等,为招揽顾客,允许免费停车或收取低价停车费,与其说是“场地租金”的收取,不如说“服务收费”更贴切。
②停车场“服务收费”的性质是“保管收费”。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服务费支付与收取的过程实际上是车辆保管合同履行与完成的过程。
③停车场保管收费应承担保管责任。
④停车场收费发票单方声明“车位租金”无效。这符合格式合同的效力规定。停车场开出收费发票属格式合同的性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停车场开出的收费发票单方声明“车位租金”,意在丢车不赔,自我免除应尽的责任,故该声明条款无效。 来源:深圳商报
最新资讯
-
08-14 0
-
08-25 1
-
08-23 0
-
08-06 1
-
08-20 0
-
08-1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