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万定期存款被盗取 储户被判担责八成
发布时间:2019-12-02 09:53:15
新快报讯定期存折被盗,里面未到期的5万元存款被人取走,储户的损失应该由谁负责?近日,,储户自己承担80%的损失,理由是,储户未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和身份证,也没有及时挂失和报案。
存折被盗存款被取光
储户王伟家住花都区。2008年10月21日,他在花都区信用社存款5万余元,定期一年,到期日为2009年10月21日。
但是在2009年8月14日,他发现自己的定期存折被盗了,随即前往花都区信用社下属的一个分社挂失。挂失的时候,信用社方面告知,他的5万元存款和利息已经于2009年7月30日被他人挂失后全部取走。
王伟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案件尚未侦破。
随后,王伟将花都区信用社告上法庭,认为信用社没有认真审核,导致自己的存款被人盗取,并要求信用社赔偿本金及利息。
信用社称核对了资料
信用社方面则辩称,已认真审查了客户提交的身份证和存折,核对了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客户的外貌特征,并上网核查了该身份证,依操作规程留下经客户签名确认的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最后才按照规定付款。
另外,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的签名与户主姓名一致,其外貌特征与其所持身份证照片十分相似,足以让经办人员认为就是身份证和存折上标明的户主本人前来办理挂失。
第三,原告没有妥善保管身份证和存折,被盗后又没有及时报案和挂失,拖延过久,应自行承担存折被冒领的后果。
取款人不时以手遮面
,通过观看录像资料,取款人在挂失及解挂过程中均有以手遮挡面部的动作。但无论是在挂失还是在取款过程中,工作人员均没有注意到取款人的这个动作,且工作人员也没有将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取款人进行对照辨认。不进行对照辨认,自然无法识别取款人与原告身份证照片相貌的差别。
其次,取款人解挂后取款,涉及到这类特殊情形下款项的支取,信用社工作人员应更为慎重对待,但录像资料反映该工作人员常与他人交谈,本应集中处理涉案解挂取款业务的注意力因谈话而分散,导致没有仔细分辨取款人与身份证上的照片相貌是否一致。因此,被告没有尽到一般审查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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