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公司清洗工擦窗摔成瘫痪 要求东家赔偿33万元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22 19:17:15
为50元钱替四楼人家擦窗,不料脚下一滑摔成瘫痪,这高额的医药费、伤残费该由谁承担呢?日前,服务合同纠纷案。
2004年4月,家住402室的蔡女士经熟人张先生的联系,约定由张先生所在的保洁公司人员上门为蔡女士家清洗玻璃窗。4月24日,张先生带着26岁的阿曾和另外两个员工如约来到蔡女士家,用自行准备的抹布桶、清洗剂、洗衣粉等物开始为蔡女士清洗,张先生与蔡女士打了招呼便先行离开。仅仅过了一会儿,意料不到的事情就发生了,清洗工阿曾突然脚下一滑,不慎从四楼摔到地面,经诊断为腰1压缩性骨折,截瘫。
2004年6月,痛苦不堪的阿曾以与蔡女士形成雇佣关系为由,要求雇主蔡女士赔偿其医药费、后续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伤残补偿金等共计33万余元。
被告蔡女士却认为,她和阿曾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务雇佣合同关系。阿曾是受保洁公司张先生的委派才到她家里提供清洗玻璃窗服务的,劳动工具也是由张先生提供并由阿曾自己带来的,故安全措施应由原告自己负责,但从道义上考虑,蔡女士愿意给阿曾适当的补偿。
,原告是接受案外人张先生的委派才去被告家中提供清洗服务的,故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关系应该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提供清洗服务的一方,原告对自己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即清洗玻璃窗是事先就明知的,清洗工具也是原告自备的,故在提供清洗服务时,原告理应自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现原告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为被告提供清洗服务,致使自己不慎从四楼摔至地面,并造成截瘫的严重后果,对此,责任在于原告,与被告无关,。被告愿意从道义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据此,;被告蔡女士自愿补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
[法官后语]
本案中,原被告的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形成雇佣关系。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来看,与原告形成劳务(雇佣)合同关系的并不是本案被告蔡女士,而是案外人张先生。因此,作为受雇于张先生的阿曾,应该向案外人张先生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不是向蔡女士提起诉讼。
另外,本案也提醒了广大外来劳动者,自己的权益要保护,但是要留好证据,找准法律关系,否则若盲目起诉,反而浪费了诉讼成本。(东亮 严剑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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