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为车祸失去性能力 其妻起诉肇事者索赔
发布时间:2019-08-04 16:07:15
徐女士伤心之余,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抚慰金5万元。
昨日,这起我省首例讨要“性福”权的案例,终审落下帷幕。,李先生已经获赔24万余元,其中,包含了1.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徐女士的起诉,,裁定驳回。
妻子状告肇事者讨要“性福”权
2007年9月9日晚上10点40分许,48岁的李先生横穿马路时,被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上。
经过近10天的抢救,李先生脱离了生命危险,可是,却落下终身残疾,其性功能完全丧失。
荥阳市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双方均有过错。其中,机动车驾驶员苗某负主要责任,李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
,一审依法判决苗某及车主周某、保险公司等,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24.866万元,其中含精神抚慰金1.5万元。大家都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因丈夫没了性功能,李先生的妻子徐女士,于去年9月,将苗某、周某告上了法庭,向二人索赔精神抚慰金5万元。据介绍,这起由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丧失性功能、其配偶向肇事者索赔“性福”权的案件,在我省尚属首例。
讨要“性福”权的起诉不在受理范围
,。
“车祸夺走了丈夫的性功能,他得到了一定赔偿,但我失去的性权利却没得到赔偿!”对一审裁定,徐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立案。
她说,因为此事,已严重影响了她的夫妻生活,双方的感情日渐淡薄。经此事后,她的丈夫长期外出不归,给她精神上乃至生活上造成严重的伤害和痛苦。
基于此案的特殊性,。
昨日,,认为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处理正确,予以维持。
是否该立案 意见不统一
,大致理由如下:一是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该案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若受理,则属重复立案。二是徐女士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苗某在交通事故中,并没有直接侵犯徐女士的健康权。三是一个人的肢体受伤害必然会引起诸多的社会关系人受到侵害,如果此案受理,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未成年子女认为因父亲的受伤,导致其不能像其他孩子一样、以同样的方式享受父爱,其良好的心理状态受到侵害,是否都需受理并予以支持呢?
但徐女士的代理人、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炎恩持不同观点,他认为,徐女士因交通事故失去了性生活的权利,当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同时,该案的受理并不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李先生诉苗某的案件,是围绕李先生的健康权,而本案则是围绕徐女士的健康权,权利主体是徐女士。这两个案件是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
立法应更加明确保护“性权利”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义华认为,。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则认为,,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属健康权范畴,以性生活为首要内容的同居是婚姻的本质要求,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我国民事法对具体的性权利却没有明文提及。该起案例虽然有了终审结果,但我国并非是一个判例法国家,,恐怕不好讲。
他认为,有关部门应当考虑性权利的立法问题,,统一办案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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